【疏】自上已來,略于文前開示標相,今次就文,義張三位。
結前中標相者,標即教詮,相即前四章總別門中所明之義。今下,標后。
【疏】初、從稽首禮諸佛下一段偈,明法正無學,將傳行教,光被于時。但為末代鈍機,情多狡詐,謂是別懷,未能師奉,故先歸敬,嘆戒功能,勸以奉行,名廣略二教總序。興致已彰,正宗宜顯,故次第二。從和合僧集下,至當于中學來,名廣略二教別序。正流通盛開持犯諸通塞行,別行已成,眾德圓滿,后當流演,顯無窮之相,是以第三。明人能護戒下,總舉兩教,勸修弘益。
總判中,初明序分。狡猾詐諂,謂多猜疑,無淳信也。別懷者下,釋歸意。云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先歸敬者,即初一偈。嘆戒功者,即次一偈。勸奉行者,即欲除下諸偈也。正宗中,廣略二教,各有序、正、流通,故云別也。合此二教,總為正宗。序與流通,皆言總者,并望二教,各有三分為言。通塞即開遮,持犯開遮,通該廣略,總收諸戒。流通中,云別行者,躡前正宗,廣略不同。又二教中,行相各異,故遵奉二教,道業內著,美望外彰,故云眾德滿也。
【疏】就前二序,三種分別:一、名,二、意,三、前后也。
【疏】就初名分,有四種異:一、約人異,前偈法正所撰,和合已下,如來布教;二、對時異,前偈未來百年,正序如來初化;三、總別異,前偈法正一宗,和合通五百部;四、就義異,前是勸信,后是所傳發起序也。
序分,初科。立名中,四異皆云名者:一、法正如來,從人名也;二、未來、現在,對時名也;三、前別后總,就宗名也。第四,例同諸經,名義可解。
【疏】二、建意不同。若據當時敷化,各唯一意,如來正序,不慮不行,何有勸信?止是發起之由,不妨勸信。敘己集結,義兼發起,據后引成,非是臆說,是則發起亦通勸信。
建意中,初明別意。文中但敘佛不須勸,則顯法正不勞發起,以教興佛世,正但傳弘,止須加勸。此彰二序各專一意。不妨下,次示互通。前敘結集,意發正宗;后引佛序,意在證信。言引成者,謂引佛序成正宗故。
【疏】三、明前后者。問:發起之序,興在于前,今何后列?答:若致在初,有兩非便:一、彰廣序隔于正宗,不相鄰接,發起非便;二、彰勸信本意不具,謂唯勸宗,不勸廣序。今總居先,二種都便,反上解取。
前后中,約時不次,非理為問。答中,兩非便者,初據發起非便,后即勸信非便。反上解者,一、彰不隔,二、得皆勸,故云都便。
【疏】就初序文,分為四節:前、有半偈,明將演正法,濁世障多,恐有留難,故歸敬三寶,稟承加護;二、有半偈,歸敬本意,令法久住;三、戒如海下九偈,廣列戒之體相,呈露時心,勸以奉持;四、世間下,明教行攝持,功不虛義。
四節判中,總分偈文,四句為一偈,二句為半偈,一句但云句耳,自下分文皆爾。
【律】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疏】就初文中,義文分二:初釋三寶,后解歸意。
【疏】且夫三寶、三緣不同,初名義者,自可如常,不學不知,故須略引。
初半偈略示中,初科為二:初示境別,緣即境也;初下,次敘名義,顯今須釋。
【疏】言佛者,梵云佛陀,或云浮陀、佛馱、步他、浮圖、浮頭,蓋傳音之訛耳。此無其人,以義翻之,名為覺者,具二義故。言覺察者,對煩惱障四住如賊,唯圣覺知;言覺悟者,對所知障無明如睡,唯圣獨悟。無明有二:一、迷事無明,善覺三趣;二、迷理無明,覺法實性。通而獨悟,并名為覺。
釋佛為二:初翻名。梵名有七,或云沒陀。或下,加耶字。具下,次釋義。覺察義中,煩惱障不出十支,總為見、思。三界見惑,粗故易斷,合為一住;三界思惑,微細難破,離之為三,故為四住。此障凡夫不覺,二乘同斷。覺悟義中,無明一住,通號無明,別分事、理。初、迷事者,障俗諦故。世、出世法,唯佛通達,名如量智,故能開覺一切眾生,故云三趣,謂人、非人、畜。總收六道,并是所覺,此謂覺他也。二、迷理者,障真諦故。法性真理,唯佛盡證,境智相冥,名如理智,此即自覺也。然此二覺,二乘不覺,菩薩分覺。后二句總結,通而獨悟,唯局果人,此即覺行滿足也。佛地論云:具一切智、一切種智(二智對疏二覺),離煩惱障及所知障(對疏二障),于一切法、一切種相(真、俗二諦),能自開覺,亦能開覺一切有情(自、他二利),如夢、睡覺,如蓮花開(夢喻迷事,蓮喻迷理),故名為佛(揀因人也)。更欲委辨,非宗且略。
【疏】所言法者,此土方言大夏,梵音即云達磨,或云曇無、曇摩之異傳耳。未解聲明,故言多僻。法有二義:一、自體解法,如三聚等;二、軌模解法,今據后義。至圣演教,意在成行,如車從轍,如器從模,法非目睹,以喻成也。又如行必從道,道不從人,道即行之,所依法式,無越此也。
釋法中。初示華梵。西國有聲明論,辨定語音訛正。今指翻傳之人未善彼論,故所出不同。法下,釋義。初言三聚者:一、色,二、心,三、非色非心。此三體性差別,不相混濫,故云自體。次義如文自顯。初標示。至下,喻釋,又二:初、約車器喻;二、取道路喻,釋成軌模義也。并上二句立喻,下二句對合。
【疏】僧者,天音,具云僧伽。此無其人,以相翻之,號為眾也。或有舊解,言和合眾,即體相為名。言斯等人,同具六和,四人非一,崇成眾法故也。然諸經中,但單眾翻,不兼體說,廣如羯磨疏解。
釋僧中,初翻名。單就相翻,是今正譯。或下,出古解。初翻名。和合是體,眾即是相。言下,釋義。具六和者,釋上體也;四人者,釋上相也;成眾法者,辨一切羯磨也。然下,指歸正義。羯磨疏中,但取眾翻,廣有廢立,不復繁引。
【疏】此三益世,近拔三有,遠清二死,希世獨達,可重名寶。故寶性論,喻分六義:一、希有義,世寶貧窮所無,三寶薄福不遇;二、離垢義,世寶體無瑕穢,三寶絕離諸漏;三、勢力義,世寶除貧去毒,三寶六通難思;四、莊嚴義,世寶嚴身令好,三寶能嚴法身;五、最勝義,世寶諸物中勝,三寶諸有無上;六、不改義,世寶煉磨不變,三寶八法不動。上雖六解,同舉喻成,核其寶字,同訓珍美,如常所引。
通名中二:初、約義略釋。上三句顯益。近遠二字,必對因果。二、死者:一曰分段,三乘共亡;二曰變易,唯佛永盡。希下一句,結名。希世者,世間無故。獨達者,超諸有故。故下,引文廣釋。今用四種三寶,對此六義。初義通四。住持無信不遇,化相無緣不遇,舍衛三億,可以明之。理體局圣,凡愚不遇;一體,二乘不遇。第二義中,唯約理寶。歸敬儀云:住持三寶,體是有為,具足漏染。又云:化相體是無常,四相所遷,滅過千載,但可追遠,用增翹敬。據后一體,在迷隨染。故此三種,皆無此義。第三喻中,六通在人,唯對化相。神境、他心、天眼、天耳、宿命、漏盡,六皆明徹,總號為通。毒謂苦惱。下云寶能現除貧苦,與此頗同。第四通四。住持化相,能發信仰;理體一體,可以修證,皆是嚴身。第五亦通四。余三易解。住持佛法,雖是世物,莫不表示法身功用。無極儀云:金、木、石、土,體是非情,以造像故,敬毀之人,自獲罪福。故知此寶,得名無上。法亦準同。剃染之僧,為世福田,人天中勝。破戒惡行,猶過外俗,況余持奉,其勝可知。第六唯局理寶。儀云:此之三寶,常住于世,不為世法之所陵慢。一體雖常,然就迷邊,隨緣流變。余二無常,非所論矣。八法者,智論云:衰、利、毀、譽、稱、譏、苦、樂,四違四順,能動物情,名為八風。理寶人法,皆是出世無漏圣道,不為八法之所動故。上下,總結。
【疏】就三寶中,重分四別:一、舉眾相,二、明本末,三、分次第,四、敘功用。
重分中,前但釋名,名通四位,故開義門,料簡顯別,故云重也。
【疏】初、眾相中,有四種三寶。
眾相中,他宗皆闕理寶,四位分別,獨出今疏。
【疏】一、理體者,如五分法身為佛寶,滅理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僧寶;二、化相者,如釋迦道王三千為佛寶,演布諦教為法寶,拘鄰等五為僧寶;三、住持者,形像塔廟為佛寶,紙素所傳為法寶,戒法儀相為僧寶;四、一體者,如常所論,唯約心體,義分三相,如涅槃說三寶同性等。
初明理寶,文出多論。五分者,戒、定、慧從因受,名解脫;解脫知見從果彰,號由慧斷惑。惑無之處,名解脫;出纏破障,反照觀心,名解脫知見。滅理四諦,滅諦涅槃,學無學者,初果已去,同見真諦,名理和僧。然此理寶,亦即同體,但望佛僧證理邊為別。故多論云:佛亦是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止是一法,相有差別,故分三寶。化相中,三千者,所化之境。諦教即四諦,法門雖多,而以首者言之。又四諦統攝凡圣、因果、大小教門,廣略異宜,無出此四。拘鄰,此云本際,即鹿苑中初度五人。首曰拘鄰,即憍陳如也;二曰頞陛;三曰?提;四曰十力迦葉;五曰摩訶拘利。住持中,戒法是僧體,儀相即削染也。一體中,如常論者,即指經論之宗。三相如后自委。
【疏】二、明本末者。
二、明本末。
【疏】四種之中,初理為本,余三從相,故為末也。如毀佛出血,據相無罪;化佛無心,非情無惱也。以損法身所依,故結重逆;法、僧損益,本末例然。故大集云若打破戒、無戒比丘,罪重出萬億佛身血者,豈不以形服出世,為圣道標?若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也。
總明中。初正示。如下,舉事以顯。先明佛寶,此明化相。以理為本,化相應身,故云化佛。多論:問:何以出色身血,得逆罪耶?答: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法下,例余二寶。如破法輪,正望真諦,無證入故。如殺羅漢,亦望證理,福田極故。是則化相皆望理寶以論罪福。故下,別證僧寶,即約住持以證化相。初引經文。破戒、無戒,打業極重,故知不取儀相論僧。豈下,推經意。形服是住持僧,圣道即理寶僧。住持佛法,由僧弘顯,是故毀僧則兼佛法,故云通壞。又智論云:如泥銅等,體是無記,非感罪福以成法身相。隨前敬慢,有罪福也。(此住持佛亦本于理,經卷準說。)一體在迷,迷從理起,悟還復理,本末可知。
【疏】問:就當四相,亦有本末不?
問答中,上是四位對論,今欲隨位各說,故此請問。
【疏】答:諸家都隱,今試舉之。此由常懷,何得不識?且如住持三寶,圖寫佛形,峙然端拱,為佛寶之本也;自余賢圣,八部周列,為佛寶之末也。故殿宇廊廟,神鬼禽獸,斯非寶尚,何得福生?但是莊嚴至圣,同崇尊德,所以若作若損,皆望本緣。法、僧住持,非無本末,例上說也。
答中,初示意。且下,正明。峙,即高聳之貌。賢圣,即三乘弟子。八部,即經中天、龍、夜叉等。本緣,即佛、法、僧。例上者,法以經卷為本,函帙等物為末;僧以具戒為本,常住受用為末。問:住持可爾,余三如何?答:文雖不明,隨義可說。化相佛僧,亦取受用以分本末。法中四諦,苦、集是所破,道是能顯,此三皆末。滅理所顯,名之為本。理寶中,五分事身應末,所證理身是本。法者,能詮之教,假名字說為末;所顯之理,體絕名言是本。僧者,學人為末,無學是本。又學人未盡煩惱,無學尚存苦依,二皆為末。同證真理,通號理和為本。一體中,眾生本性,寂照自在,三皆是本。今既在迷,昏動拘縛,三皆為末。
【疏】三、分次第者。
三、明次第。
【疏】如理體三寶,同上次列。若核其本,證理方具,法寶為初。但理不自顯,托行以彰,故先五分,佛寶居首。又解:理由人顯,道假行成。釋尊出世,方聞三寶,還依化相,故理無別。
理寶中,初二句指前眾相。若下,進退以釋。約證,法合居先;從行,佛當在首。又下,重解。比例化相,并佛為初。
【疏】二、明化相。佛先,法次,僧后者。以釋迦初證,唯佛獨尊,非尊不可在初,故為首也。大圣雖現,止得動其耳目,至于煩惑,要假法除。次演聲教,用滌心惱,教之所及,行是所歸,雖說無證,還同不說。故拘鄰會正,方僧寶現,此則化儀次第,不可乖也。
化相中,初標示,以下隨釋。初敘佛,初大下明法,次教下釋僧,末此下結示。
【疏】三、住持中,僧初、法次、佛后者。由道假人弘,世途法爾,故迦竺初達,現僧儀也。述五乘為善因,明三途為惡果,現法儀也。斯法遠大,非凡小之所開,故表畫像于涼臺,推其所說,現佛儀也。
住持中,是約此方以論前后。準知西天佛滅已后,法委于僧,與此不別。初通列,由下別釋。初敘僧,先述下釋法,次斯下明佛,后開謂開示。涼臺者,即騰蘭赍至白?釋迦像及四十二章經。漢明帝遂于南宮清涼臺,令畫工圖佛立像,并寫經緘于蘭臺石室。
【疏】四、一體者,法先,僧次,佛后。體是心體,本來無染,妄覆迷倒,故興邪正。今了法本,理實無三,隨相用分,一方行化。故照理邊,即為覺義;體離名言,即法義。至理無滯,和合僧義。非法不知,故須在初;非佛不曉,故后說也。僧居中者,體未純凈,如雜血乳,分有所遣,豈喻醍醐?故不同佛也。
四、一體中,初標列;體下,隨釋,又二:初示三相;前敘迷;今下,明悟。上二句悟實,體本一故;下二句悟權,知方便故。涅槃云:善男子!汝今不應如諸聲聞、凡夫之人分別三寶,于此大乘無有三歸分別之相。所以者何?于佛性中即有法、僧。(示法本也。)為欲化度聲聞、凡夫,故分別說三歸異相。(明隨分也。)故知分三,暫被凡、小,故云一方。行、化即娑婆機宜也。故下,顯一體義。照即能覺智,理謂所覺常住佛性。離名言者,體寂滅故;理無滯者,隨染、凈緣故。非法下,二、顯次第。初二句明法初。知即是悟。法體常住,隨悟得入,故必居初。次二句明佛后。逮至極果,方究盡故。下明僧中,此據初心,至于等覺,皆是中間。涅槃?迦葉問品云:眾生佛性如雜血、乳。血者,即是無明、行等一切煩惱;乳者,即是善五陰也。乃至須陀洹人、斯陀含人斷少煩惱,佛性如乳;阿那含人,佛性如酪;阿羅漢人,猶如生酥;從辟支佛至十住菩薩,猶如熟酥;(十行、十向、十地、等覺,并同此喻。)如來佛性,猶如醍醐。上列三乘,皆是分遣,未及果佛,故云豈喻等也。疏據四位,別論次第。今總四位,可例明之。理、體一體,二皆常住,則通三世;化相現在,住持滅后。此約如來,從凡至圣,出世入滅,則一體居初。若從佛出,開演化導,則化相應初,理一居次,住持最末。義可知也。
【疏】四、功用者。
【疏】四寶為言,理寶為勝,由常住故,為世所歸。余三隨設,體是有法。
功用正明中,云理寶勝者,理通大小。生空真如,是小乘理;清凈心本,即大乘理。今須約大以論勝劣。歸敬儀云:理謂至理,天真常住,還是心體。若爾,與一體何異?答:一體在迷,專據凡說;理寶約證,唯從圣論,故分二矣。是故理體獨勝余三。
【疏】問:心本清凈,非世所染,一體常住,何不為勝?
問中,理一兩位,凈常不別,獨推理勝,故須明之。
【疏】答:就理為言,誠如所問。語相為論,穢雜非現,何得同佛所證心源?故涅槃云:或有佛性,二人俱無,明知行果異俱有。
答中,初文。上二句縱許來問,語下,奪歸前解。上二句明一體劣,下二句顯理寶勝。理體雖一,生佛異故。故下,引證。迦葉問品云:善男子,或有佛性,一闡提有,善根人無(為勝他利養,為他所屬,系念無色天,如是修善人也。一闡提,此云無信);或有佛性,善根人有,一闡提無(邪見斷善,障自性故);或有佛性,二人俱有(性平等故);或有佛性,二人俱無(二并凡夫,不同如來已證之性,故云無也)。善男子,我諸弟子若解如是四句義者,不應難言一闡提人定有佛性、定無佛性。若言眾生悉有佛性,是名如來隨自意語。經明如來有三種語:前后三句,方便教中隨他意語(指前權數);俱有一句,一切悉有,名隨自意語(今經實意)。又經云:若說一切眾生悉有佛性,煩惱覆故,不能得見。我說如是,汝說亦爾。是名隨自他意語。經明四句,此中略舉二俱,以證生佛之異。二人,即闡提、善根也。望佛所證,則二人俱無;望凡皆具,則二人俱有。明知行果,即指如來修證。經云:十住菩薩少分見性,故知唯佛證性究竟。凡夫但具,何得相擬?
【疏】有人云:住持三寶,末世為勝,理在冥通,但為玄德。世唯相有,假相開通;濁世鈍情,非相不動。約機接俗,信不虛也。
他答中,初二句標示。住持勝者,局據滅后。若就通論,化相現在為勝;一體常住,在迷無染,豈不為勝?隨義雖通,理如上判。理下二句,顯理非勝。體離言象,故云冥通;神用難思,故云玄德。世下,釋住持勝。約下二句,似是疏家許與之詞。
【疏】二、解歸意。若就后偈,為演律藏,令法久住。約義以論,六種差別:一、荷恩故。佛說法藥,僧是弘傳,為拔毒箭,興顯于世,皆于我益,何得不敬?二、加護故。濁世障深,將欲傳通,多感魔業,作諸留難,若不威加,無由遠離。三、生信故。謂妄意言,不承宗緒,故前列敬,知稟有由。四、表敬儀。五眾所歸,并宗三寶,今欲通法,必先興請,近行世供,遠住法故。五、顯勝相。如成論云:三寶最吉祥故,我今初列。六、開眾生、佛、法、僧念故。以三寶大利,惠益無邊,微沾希向,歷劫不朽,故前列之,令興敬念。
歸意中,初指文以明;約下,就義別顯。六種中,一、二及五,恩威勝相,皆屬所敬;三、四與六,信敬存念,并屬能敬。毒箭者,喻我倒三毒,能害凈心,故以喻焉。四中,世供,即然香稽首。六中,不朽,謂善種不失。此約半月,將演圣訓,盡敬祈請,內誠所為,六意備焉。
【疏】就釋文中,初稽首禮,是能敬儀也;后列三寶,是所敬境也。
就文釋。
【疏】形表心敬,頭頂至地,故曰稽首。稽者,下也。如經論中,敬有三品,據世俗禮,則有九品,稽首、稽顙、頓首、頓顙,并是一也。
能敬中。初科。上四句示名義。稽訓下者,下至地故。如下,引二教以釋。三品出智論:一、口禮(言相問訊,名下禮),二、屈膝(即跪立,名中禮),三、頭至地(即稽首,名上禮)。九品出周禮:一、稽首(拜頭至地),頓首二(頭叩地也),三、空首(頭至手,謂拜手),四、振動(戰栗而拜),五、吉拜(拜而后稽顙,謂吉事而致拜),六、兇拜(稽顙而后拜,謂三年服者),七、奇拜(奇,居宜反,謂一拜也,答臣下拜),八、褒拜(音報,再拜也),九、肅拜(但俯下手拜)。稽但著地,頓乃叩頓。首即是頭,顙謂面額。名雖多別,事亦無殊,故云一也。
【疏】禮者,敬而已矣。由屈敬故,表情盡儀,故云禮也。禮者,理也,事行合于正理也。余如鄭玄注周禮說。古德相傳,禮謂拜手,據俗中解,禮則通諸,不可廣說,但知略也。
次文中,初示禮本。敬在于心,禮見于身,心敬不已,身乃致禮。是則禮者唯主于敬,更無他意,故云而已。禮者下,次釋禮義。禮記云:禮也者,理也。樂也者,節也。君子無理不動,無樂不節。又云:禮者,體也。體不備,君子謂之不成人。設之不當,猶不備也。余下,如上所引,皆彼文也。古下,三、斥局。言通諸者,一、禮訓于理,不唯在拜。又如上九禮,豈止拜手,知非局矣。不下,示略,廣在歸敬儀中。
【疏】眾圣非一,謂諸佛也。致敬教主所以通者,顯道無二,齊須同敬,故兼諸佛也。又下列七佛,即通奉敬,若準流通,三世齊禮。
次釋所敬佛寶中,初文。上二句牒釋。致下,釋通敬意。余宗戒本但歸釋迦,獨今四分遍敬諸佛。道無二者,通而為語,自行修證,化他權實,別論今意。釋尊制戒,開遮重輕,并觀三世無異轍故。又下,據前后序,釋上諸義。
【疏】問:教是小乘,無現在佛,文所列者,乃通過、未?答:此宗大乘,如羯磨疏。光律師判非是小乘,故戒下云現在諸世尊,斯文良證也。
釋疑中,初問意者,以今小教但明大千世界釋迦一佛以為化主,無余佛土,文通諸佛,義實乖宗,故須會釋,即指前引。答中,初正答。此宗大乘者,即分通義。指如疏者,彼約五義以顯分通:一、沓婆回心,二、施生成佛,三、相召佛子,四、舍財用輕,五、識了塵境。如彼廣之。光師下,據他判。故下,還引流通為據。
【疏】上以稽首通敬,余二名為及也。
次釋余二。
【疏】法如上解。
法寶中,指如上者,見釋名中。
【疏】比丘僧者,攬假成用也。比丘者,梵天本音,名為苾芻,傳之訛偽,故致斯耳。
僧寶,初科。先示僧體。人無自體,五陰合集,號假名人。陰本無用,假人有用,總四人假以為僧體,故云攬假。四人和聚,能辦前事,故曰成用。比丘是別,攬別成僧,故兩列之。比丘下,標名。業疏云:或云煏(音闕)芻。
【疏】此方無人,以三義譯:一曰怖魔,或令魔怖,遵修三行,出三有也。由此義故,名之為僧。故五分云:為解脫出家,名為僧也。二曰乞士,有二義故:上則乞法以練心,下則乞食以資身。得法奉持,驗以四教;受食觀厭,須離五邪。廣如常解。三曰破煩惱者,欲使依名思義,顧瞻有本,不至流俗,唯欣出要。故云于我法中,怏修梵行,盡苦源也。
義譯中,初科。上二句標示。一下,別釋。初義兩別。怖魔者,明其本志。魔怖者,約其功行。魔有四種:天、陰、惱、死。遵下,通釋。二名三行,即戒、定、慧。由下,結名。故下,引證。此釋比丘皆云僧者,以眾假別成,故別從眾號。次義中,乞即求義。法是道因,食乃道緣。因正緣傍,故分上下。得下,明二皆從正,方成此目。四教,即涅槃四依:一、依法不依人(初令依法,謂不以人廢教),二、依義不依語(二揀依教,不以言害理),三、依智不依識(三揀依義,不以情礙智),四、依了義不依不了義(四揀依智,不以權妨實)。此四辨決邪正。行者,依憑故。五邪者:一、為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說己功德;三、高聲現威;四、說己所得,激動令施;五、為求利養,強占吉兇。后義中,初句示名。欲下,顯意。依名是聞,思義即思,顧瞻下是修。由此一名,克全三慧。顧瞻即觀察。有本即煩惱。不至流俗者,棄舍世樂故。欣出要者,高慕圣道故。故下,引證,即佛以善來度人之詞。初句生正信,次句修因,下句證果。苦是生死,源即煩惱。
【疏】又解:在因名怖魔、乞士,破煩惱也;在果名殺賊、應供,及無生也。相對轉勝,故殊絕也。
對果中,初文。果號阿羅漢,亦具三義,翻前三因:殺賊者,二惑盡故;應供者,是真福田,德堪物供故;應字平呼,謂相應也;無生者,苦報永亡故。因名己勝,果號復勝,故云轉也。
【疏】問:乞法練神,何不至果?答:如筏喻者,渡已不乘,藥為治病,病亡藥遣。若不除藥,又成深病,止得就因形。
有資待,若從果德,應為物供,乃至因有惑可破,果無惑可生,例而知也。
問中,以因分二義,果偏對食,故問釋之。答中,初明法不至果。筏、藥二喻,以顯至果。因法無用形下,重示余三。因必至果乃至者,略前怖魔。魔如怨賊,因中怖之。果上已殺,謂斷盡煩惱,不受后陰,永無死苦。天魔反懼,義同殺也。
【律】今演毗尼法,令正法久住。
【疏】次解第二,歸敬本意。初句明意,后句明益。
次釋半偈
【疏】說非過未,傳顯當時,故曰今演。此謂能弘之緣也。
明意中能弘緣者,今指說時,演屬說人,二并緣耳。
【疏】毗尼法者,謂所弘之教也。毗尼翻律,律訓為法,轉釋取義,令易解也。
釋毗尼中所弘教者,即指戒本,名義齊列,故云轉釋。
【疏】如母論云:毗尼名滅,滅諸惡法,故曰毗尼。所滅有七,謂犯、諍、煩惱、比丘及尼。少分,一切處也,二百五十戒為少分也。凈戒、心慧微細戒者,是一切處也。
引文中,母論先示名,彼云:毗尼能滅不善根(息諍),能滅障法(三世三障),能滅五蓋惡行(見行惑業),名為毗尼。今以諸惡一句總之。所滅下,列相。初、言犯者,方便趣果,污體成罪,故論云從犯毗尼,出罪毗尼是也(由犯成罪故)。二、諍者,如四諍起,七毗尼滅,論云能滅斗諍故。三、煩惱者,論云能斷煩惱故(有本改為毗尼,誤也)。四、比丘。五、尼者,即二眾不同戒。六、少分。七、一切處。二下,別點后二,非出彼論。戒實無量,且據數作,為持犯蹊徑,故云少分。凈戒即別脫,心即定共,慧謂道俱。微細戒者,總上三種。別脫微細者,謂戒本之外,八萬無量塵沙制也。
【疏】如上滅解,但是對治所除,至于相翻,如上解是。
會名中,上二句出論意。上之七種,總括為三:一、諍,二、惑,余皆屬業,并是所除。此明論家隨義釋名,不當正譯,暗點古師所據之失。下二句總歸,今譯如上,即總義中。
【疏】又如明了論,毗尼有九義:一者,比丘毗尼,如故出不凈等;二者,比丘尼毗尼,如獨行戒等;三者,二部毗尼,如所學淫、盜等;四、罪毗尼,如八緣起所生,對治得滅;五、惑毗尼,如三界五品惑也;六者,有愿,如沙彌十種學處;七者,無愿,如白四竟,諸戒并起;八者,時處,如邊地受;五、得數澡浴,中國不得,昔用三歸,今時不得,熱時數洗,寒時不得等;九、一切處毗尼,如殺、盜等一切時處,皆應共學等。
了論:初、二即二眾不同戒,三即同戒。四中,八緣起者:一、有罪從身生,不從口、意生(如不閉戶、共非大戒眠等);二、有罪從口生,不從身、意生(如善心為女人說法,過五、六語等);三、有罪從意生,不從身、口生(如心地諸罪);四、有從身、口生,不從意生(如善心為男、女作淫使等,謂媒嫁也);五、有從身、意生,不從口生(如故出不凈等);六、有從口、意生,不從身生(如染污心對女人說淫欲語等,謂粗語也);七、有從身、口、意生(如有染污心為男、女作淫使等);八、有不從身、口、意生(如先對人說大妄語,彼人不解,此人已對治三方便,后時彼人若追解其語,此人即得波羅夷罪)。五、云五品者,論作五部。舊記準發智論云:見苦所斷結、集所斷結、滅所斷結、道所斷結(別示見惑)、修所斷結(總示思惑)。三界各有五部,成十五部惑。有愿者,具戒方便故;無愿者,已滿足故。八中,論作一處,疏加時字。如下,明處;昔下,明時。此二并約受浴顯相。余事準說。
【疏】據此九位罪惑兩種滅義,以明余有科條,并從法也。又解:罪惑對治,事理多途,若非律教,何得詮別?故通歸法,方顯彼此也。
示名中,先約兩判。又下,指歸一義。初示化制相濫。事行治罪,理觀治惑。事則篇聚重輕,理有性相等別,故云多途。若下,明律能簡別,故彰法義。
【疏】二、解演布益中,由上傳持,正法興顯。
明益略釋中,躡上顯意。
【疏】問:會正之極,勿過明慧,如何久住,偏約毗尼?
問中,據論斷證,慧學功高;文偏指戒,假問以釋。
【疏】答:明義不同,各有兼正。據理深淺,能治功用。戒律指事,伏業方便,故劣明慧。若就住持,建興三寶,則律為勝。由世隨相有,律附緣生,親成大用,故文云以眾和合故,佛法得久住也。又約根條,定慧不及,自不能起,必由戒生,如經依因此戒生定慧等。教據斯義,故弘演之。
答中。初通示。據下,別釋。先約斷證,推慧為勝。若下,次約住持以明戒勝。初正示。真理體寂,非證不知。外無表示,住持義劣。律相昭顯,故獨標勝。由下,釋所以。初句示世諦隨事。對理體空,故言相有。次句明教依事立。緣即事相止作二行,并假眾緣以辨成否。下一句正顯功用。謂眾別兩行,生善滅惡,內軌道眾,外發俗信,維持光遠,功由于此,故云親成大用也。故下,引證。即律序偈,顯示久住全由眾法。律藏獨勝,文據甚明。又下,次約根條。義如卷首教興意中。教下二句,總結二意,對合文旨。
【疏】所以善見論中,佛告阿難:有五法令正法久住:一、毗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在世;三、中國十人、邊方五人受具;四、乃至二十人得出罪;五、由律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廣文如彼。
引證中,論出五法,初是約教,后四從人,二五相濫,約義兩別。但二取知法之能,五約延時之久,三四二種受隨分之。問:所以住法須五人者?答:除出僧殘,余皆可秉。四人雖體,不辨邊受,受法不行,僧寶永絕,道假人弘。由僧絕故,佛法無托,茍闕斯人,法皆覆墜。五千年者,有二:初、五千年中,一千年得三達智(通三世故),二千年得四果,三千年得三果,四千年得二果,五千年得初果。第二、五千年學不得道,萬年經書滅盡,但剃發披袈裟而已。愿諸后學竭力護持,但得五人,是名法住。末世雖多,但知剃染,戒德不修,律范安識?豈能令法光顯于時?況二千年尚得四果,去圣未遠,但不?勤,必有勇進,何患不及?請觀圣論,退而省之。
【疏】良由一聞行教,信而奉遵,業非外傾,定慧內發,遠近兩果,無不思懷,引生后進,永隆萬載,故為久住也。
出所以中,初明修因慕果;下云近獲人天,遠成五分,此為兩果;引下,明相傳不絕,顯久住義。
【疏】然此歸敬一行偈文,戒本或無者,但是后人妄減,非是梵本略之。通撿諸部戒心,卷首皆明歸敬,考文約義,理必具之。豈得徑嘆戒功,前沒三寶,輒增勸信,誰能奉行?故知引者是也。昔人謂同大律,或且標異前弘,刪略傷甚,為過久矣。
斥略中,即愿師集本,文相有四:初、明減略。通下,二、取他宗例決。十誦僧祇、五分解脫,四本皆然。考下,三、約義斥非。彼本卷首便云:戒如海無涯,故云豈得等;不列三寶,無所稟承,故云輒增。故知引是者,取覺明、慧光二本也。昔下,四、出古除意。上句明簡廣律,下句明異他本。前弘,即上二本。刪下,結責。(有本大同字倒,又多于字,或且誤作戒字。)
【律】戒如海,無涯如寶,求無厭欲,護圣法財。
眾集聽我說,欲除四棄法,及滅僧殘法。
障三十舍墮。眾集聽我說,毗婆尸式棄,
毗舍拘留孫,拘那含牟尼,迦葉釋迦文,
諸世尊大德,為我說是事,我今欲善說。
諸賢咸共聽。譬如人毀足,不堪有所涉,
毀戒亦如是,不得生天人。欲得生天上,
若生人中者,常當護戒足,勿令有毀損。
如御入險道,失轄折軸憂,毀戒亦如是。
死時懷恐懼,如人自照鏡,好丑生欣戚。
說戒亦如是,全毀生憂喜,如兩陣共戰。
勇怯有進退;說戒亦如是,凈穢生安畏。
【疏】就第三段,戒如海已下,廣陳體相。上演毗尼,雖久住益,未委住持有何體相。引文成證,深有遠趣。
第三,釋九偈,初科。躡前生后,尋文可見。言引文證者,偈詞始末,顯相勸信,并依誠教故。
【疏】就分為三:初一偈,明戒德宗體,弘廣引生,能為圣道之因基也。雖列本基,業理微隱,自非假相,無由生解。是以第二,欲除四棄下三偈,略舉篇聚,結說有人,則表行相有承寄也。上乃教明,未詳持毀,縱欲承遵,恐徒疲頓。故次第三,如人毀足下四喻五行,明持毀得失眾別之行。此之三位,統收義盡。何以知邪?前明戒德宗體所歸,次明戒相生行緣境,后明戒用結成本業。
科文中,初段云宗體者,宗即戒法,體謂受體。此據已受之人,納法成體,故云圣道基也。弘廣即指海喻。引生即如寶喻。雖下,敘次段。初句躡上。業下,發后。業即戒體。造作成故,號為無作。非色心相,道理難見,故言微隱。略舉篇聚,即欲除下一偈。結說。有人者,即毗婆下一偈半(有本則表下多持字)。有承寄者,即我今下半偈。上下,敘第三節。初二句躡前。縱下,起后。四喻五行,前二行是一喻,后三行各一喻。又前二別行,后二眾行。如下,委釋。此下,總示。初明法體,次即戒相,后是戒行。則知此段備敘四戒。宗體是教行之本,故曰所歸。戒相所列,成犯緣境,為成二持,故云生行。戒用即目戒行。用謂功用,非行不彰,從功表行,故云用也。結成謂行心造作。本業即二持善因,因能感果,故云本也。或通持犯善惡二業,彰戒功深,持益毀損。
【疏】就前體中,上半喻陳,明清惡生善之德也;下半舉益,勸聽也。
牒釋初偈。
【疏】就初喻意。戒旨深遠,淺識未閑,故借近事以況斯理。
喻意中,初文。近事,即海寶況比也。斯理,即上戒旨。
【疏】有人云:諸方類聚,各有偏習,故天竺恒言多涉譬喻。此方不爾,今解不同。詩有六義,比興存乎。睢鳩葛藟,事微喻大,何得偏指推委華胥!
次科先出彼意。上二句敘人處不同,諸方且指華梵類聚,謂人物同處。下二句示偏習之相。今下,顯非。毛詩序云:一曰風,(刺上化下曰風。)二曰賦,(布義曰賦。)三曰比,(取類曰比。)四曰興,(感物曰興。)五曰雅,(政事曰雅。)六曰頌。(成功曰頌。)睢鳩即鳥名,(睢,匕余反。)會雄雌有時,不淫于色。詩者,用比文王后妃之德。詩有五章,第一卷首,此不煩引。葛藟,(力軌反。)菜也。生于水邊,刺平王周室道衰,棄其親族。葛藟生于河之崖,得其潤澤,長大不絕。興者,喻王之同姓,得王之恩施,以生長其子孫。今乃不顧,反不如彼葛藟矣。詩有三章,出第四。初關睢正夫婦,葛藟正親族,此二皆王者為國之本,故云喻大。何下,結責。
【疏】就喻有二:初明深廣無涯,性不納穢喻;次明能出眾寶,使求無厭喻。
【疏】言戒如海者,海為眾流所歸,戒為眾善所集,體周法界,故曰無涯。清澄離染,性不容穢,律本所明,意存后解。戒文所述,但舉無涯,具兼之也。
次科深廣喻中,初文二釋:初、周遍義,二、離染義。眾善,即世、出世間凡圣行業。體周法界者,就境示量也。律下,會釋。初指律序,彼云:譬如有死尸,大海不容受,為疾風所漂,棄之于岸上。諸作惡行者,猶如彼死尸,眾所不容受,以是當持戒。此即但有清澄一義。戒下,會今文,謂文偏而義具。
【疏】然涯之一字,世濫者多。或山下安崖,則山邊險處;若水右安崖,則水邊畔際。今喻海界,不可兼山;或名為儀,傍通非正。楚夏之異,何得妄言?應從改正,五佳反也。乃是世語,隨俗無過,脫經學識,不涉上迷。
次科,初定字體。字義兩別,不可相濫。或下,正語。音楚、夏,謂南北音異。佳字音街,則與山、崖字別音同。今時略韻,亦通崖字。乃下,示意。上二句遮情,下二句勸學。脫猶或也。
【疏】二、如寶喻中。寶為世重,求得無厭。欲明戒海非但清澄,兼生道品,三圣所重,故言寶也。常行志求,無時暫息,故去無厭也。
次出寶喻正釋中,初科道品者,約行次第三十七品(廣如事鈔),約人進位大小賢圣。
【疏】然戒寶豐積,贍周生類,故使前圣果圓,后賢因滿,引生來業,展轉住持,眾生無盡,戒寶無竭也。據文,能求之懷也;從義,所求無限也。
次文初句明體量之廣,欲句顯被物無遺。故下,示無窮之益。前圣后賢,并通三乘。上是自行。引下,明化他來業,謂戒善功德。法體常住,在人所興,人相繼接,法何有盡?有同世寶,滋長無窮。據下,合文意。偈云無厭,正約能求。然由無限,故使不厭,以示此科從義釋故。
【疏】又寶有二能:一、現除貧苦者,顯戒現止業,非能感名利交,免三涂之貧苦也;二、資成形命者,顯戒近獲人天,遠成五分。斯益既厚,故求無厭。
三中二義:初句標喻;顯下,法合。初除現生貧苦。止惡積善故不貧,人天圣道故無苦。交,俱也。次義中標喻法合,亦如上分。凡圣兩報,由戒資成,世出世別,故分近遠。斯下,雙結。
【疏】問:如經論說海喻多種,今此偈中止列二者?
問中多種者,海有八德:一、漸深漸入;二、潮不過限;三、不宿死尸;四、百川來會,無復本名;五、萬派悉歸,而無增減;六、出眾珍寶;七、大身眾生所居;八、同一咸味。戒本上句可配初德,次句對第六,旁兼清澄,即是第三。欲顯戒文出二之意,故問申之。
【疏】答:作者知時,明喻舉要。初明深廣清澄喻,顯說戒儀專被行凈,如有纖過,非聽說之儀也。是以今初開宗,即明簡眾喻,眾成由行,能懷圣寶故。次辨求無厭喻,此二攝化始終。余非要務,故略不敘。
答中,初嘆美部主。初下,次正申所以。前明無涯喻,深廣清澄,兼含兩義。眾成下,次示求寶喻。此二下,正通來問。前喻眾行,后喻自行,說戒攝僧,要唯此二故也。
【疏】就法說中,初舉喻益,勸護圣財;后明體不虛圓,必假說聽之力,方便攝持,名之為欲;對治行成,非緣不起,名之為護;戒德內充,資神養圣,目之為財。財即道品,恐濫于世,故云圣法,合上寶也。
次法說勸護中,初文欲護二字,即是能持始終二心,神即心神,圣謂圣道。
【疏】所以不合初喻者,前顯戒體量周無際,后顯多寶充足所求。求在無限,終從戒海,故所出之寶無窮,則知能生之海無際。是則圣財通于三道,欲護聽眾,亦被三乘。若作此解,具兼兩喻。
次科,初徴起。前下,正示。意以所出之多,足顯能生之廣,故但合寶,即兼海矣。是下,點前圣財,不專戒學,方顯出生無窮之義。三道,約法、諦、緣、度也。三乘,約人,可知。若下,結示文旨。
【疏】說戒明約,非別所弘,既同奉行,義無不集,故云眾集聽我說也。
說聽中,別人對念,無人曲開,文從本制,故云非別等,約即制也。
【疏】上嘆戒體無際無厭,愚夫迷旨,非不遲疑,故次第二列相顯示。
次釋三偈,初科,上二句結前無際、無厭,即指二喻。
【疏】就分為三:初一偈舉列廣教,勸信修舍;次一偈半引佛成證,結說有由;后有半偈顯己承傳,勸受聽說。
次科總分中,修謂履善,舍即離惡。結說者,結謂總括七佛,說即創制廣教。佛不說廣,偈云說者,即是制耳。
【疏】就初文二:前之三句,廣教戒相滅惡之功;下有一句,舉功勸聽。
【疏】欲除四棄者,舉此教本,能防未非,應起不起,名之為除。非謂已犯而說除擯,假名比丘方便禁警,使初篇業冥伏不起,名為欲除。所除是何?即四棄也。而言法者,法義極多,今取能成犯緣,故云法也。
釋四棄中,初正釋。非下,遮濫。假下,重釋。內凡已還,未見真理,無實德故,通號假名。初果已去,名真實僧。冥猶潛也。法義多者,如自體、軌持之異。今取等者,謂諸戒相各列犯緣,具則成犯,揩式軌定,犯由緣辨,故曰能成,即二義中軌持解也。
【疏】若據義收,滅障除遣,隨言皆得,莫非離過而為本也。
總示中,以文列三篇,三名別對,恐生局計,故總示之;文無遣字,義類無異,故通舉之。
【疏】初篇既離,行本得成。若不凈撿二篇,眾法難立,故名滅也。
【疏】上具戒行,不顯威儀,則形心不凈,眾法無托,故當靜緣,令非不起,是曰障也。
次釋殘墮,皆躡前義勢,發起后文;并云眾法者,對今說戒,當機要故。
【疏】既已識相,依說須行,故又勸聽也。計初一勸,義則兼通。但以末世鈍機,情多浮濫,圣所制禁,凡所常行,恐未志奉,妄有輕忽,故又重勸。
釋勸聽中,初牒釋。計下,明重意。初二句指前偈。但下,申所以。專念曰志,遵行曰奉。說本為行,非聞不曉,惑重信輕,故頻加勸。
【疏】問:戒行之本,具通輕重,何故但舉三篇?
問中,以戒本五篇不具列故。
【疏】答:滅惡之戒,通攝五篇,且列上三,余蓋存略。又解:初三戒攝,下是威儀,且舉綱領,故不隨事。又云:今列篇相,正存聽說。序中所為,凡有二人:專精不犯,非治所科;犯已從滅,法唯三別。初篇非數所攝,雖懺終不成僧;二篇唯是眾除;三篇同對別舍。廣教具含二凈,義須列相示之。
答中,三釋。初文略釋,可解。次約提綱釋。戒分列二,不明偷蘭;威儀標一,不顯余三,故云且舉等。三、對懺法釋。初示列相。序下,約人釋義。序為二人者,文云犯者應懺,無犯默然,故初專精人,因而先出。次犯懺人,正釋今文。犯雖有五,懺但分三,提、舍、吉羅并對首悔,故同一位。若論初二,同是眾法,但初不復本,次局二十,故分二位。又據下,三、約說。三一有異,望人對別,是同二凈,即前二人,初人持凈,次人懺凈。
【疏】第二、毗婆尸下,明能說教人。就文分二:初一行偈,列教主之名;后半偈,結人以成法,表無虛演意也。
釋次。偈半教主名中
【疏】若依增一,初佛百年前說略教,后方說廣;如是后佛八十、七十、六十、四十、二十,及至釋迦十二年后,方制廣教。
初文。七、佛說略年數第減者,以鈍根漸多,稟略漸少,故釋迦中制合作說,五年已制故;或可制弟子說,義亦無妨。
【疏】問:如律文云第三、第五,二佛唯略,經說何通?答:適化無方,隨機隱顯,斯乃圣心布教盛衰,非凡所謀。律隱二佛之廣,生請制之由;經陳七佛之通,表化儀之相。未可偏執,五過自生。
問中,律序:舍利弗請佛制廣。問言:何佛法得久住?佛言:毗婆尸等四佛法得久住,以制廣故;毗舍、那含二佛法不久住,以不說廣故。則與前經相違,故舉問以會之。答中,先敘難測。無方,猶言不定。盛衰,謂律明住滅。謀,謂圖度。律下,顯經律之意。各據一端,機見有異,未可和會。五過,出成論。謂迷名生法,癡隨文增。五失:一、不正信,二、退勇猛,三、誑人,四、謗法,五、輕于圣法。
【疏】問:文中唯引過去,不明現、未者?答:往佛有教可傳,師資成訓,勸信易立,所以引之。現、未無教,無由生信。
次問中,佛在六為過去,滅后七皆過去。答中,初答唯引過去,后答不明現、未。現佛化他方,教法不被此;未來同此土,教法復未設。望今現無,故云無教。
【疏】問:序文闕于現未,何故流通具明三世?答:各有其致。戒序將弘圣教,恐時不奉,故引已起之教,成勸信之由。流通泛引戒益,必行會圣,圣不虛會,三佛皆行,因教圓德,無不果滿也。
第三問中,欲伸前后出沒之意,故此問之。答中,初句通示,戒下別釋。初明今闕,時謂時機。流下,次彰后具泛廣也。意明序首勸信,過佛教成,有所信故;流通顯益,可通三世,彰益大故。
【疏】釋七佛名,如略教解。
【疏】就結人成法中,七佛非一曰諸,宇宙無上曰世尊,行滿位高曰大德也。為我說是事者,引上廣教,被下世機,定非私傳,聞必至圣。此則顯己承習有由,何得不奉?
結人中宇宙者,俗典但指天地之中,今則必通大千境內。行滿者,三祇累積。位高者,眾圣中尊。引上釋是事,被下釋為我。顯已,即說戒師。
【疏】文中分二:初句上有所承,今將紹續,如教而談,云善說也;若為名利無益而傳,則是綺語,非義所攝。下句明說,說必被人,忍乖法儀,故又誡勸贊美傳習之賓,故曰諸賢諦受無倒,故敕之云咸共聽也。
三、承傳中,初科。文闕牒章,分句孤起,疑是寫脫。上句前釋。我今欲如下,釋善說。下約綺語,反顯善義。下句中,初敘重意。望前二勸,故云又也。贊下,牒釋。傳習賓者,即目聽眾敕誡也。
【疏】如經論中,大小兩乘,俱有賢圣,并約道業有顯晦也。據翻從俗釋訓,賢者,多才行也;圣者,無不通也。斯并約事為言,全乖佛義,有暇廣之。
次文。初約佛教。大乘十住、十行、十回向名三賢,十地名十圣。小乘外凡有三,內凡有四,名七賢。初果至無學,名四圣。道業顯晦者,一往以分圣顯賢晦。然賢圣中,次第淺深,自有顯晦。據下,示俗訓。謂翻譯時,依此俗典。禮記中,才智倍人曰茂,倍十人曰選,倍百人曰俊,倍千人曰英,倍英曰賢。白虎通中,明圣人者,謂道無所不通,明無所不照,聞聲知情,與天地合德也。此二皆從世智為名,故云約事。異上佛教所明行位,故云全乖。有下,示略。此謂偈中諸賢之語,稱美時眾,必據佛教修行之人,名濫俗儒,故此簡別。
【疏】第三段中,如人毀足下,廣張隨行。行法乃多,舉要眾別。所以爾者,眾無別眾,攬別以成;別無恒別,行立成眾。故托斯二,以持正法。就文四喻:前兩寄別行以生喻,明損益以誡持;后二寄眾法以生喻,明凈穢以誡說。此則初行后教,生成義順,一途之釋也。
釋后五偈分科中,初敘立科意。眾即四人已上作羯磨事,今指說戒。別即自行,隨行雖多,眾別收盡,故云舉要。所以下,釋須二之意。此明眾必假別能成眾,二行相關,故須雙舉。故下,結成文意。就下,分文。初二喻并言毀戒,即是別行誡持;后二喻皆明說戒,故為眾行誡說。此下,合示。若據常途因教生行,則教先行后;此明行具方成眾法,則行先教后,故云一途也。
【疏】就初兩喻,即為二意:初以戒為身足,喻止持也。一形所托,必憑足而游涉;萬行所資,要藉戒而成立。如經所明,若無此戒,功德不生也。后以戒為車軸,喻作犯也。御者所持在軸,軸壯而轄堅;行人不壞于本,亦業全而戒具。反則違本,如文所訶,總解意也。
釋前二喻分示中。身足喻止持者,此約義科。據下附文,則前偈喻止犯,后偈喻作持耳。車軸喻作犯,就文判也。業全則受體無缺,對上軸壯。戒具謂隨行不違,對上轄堅。如文訶者,即死時恐懼也。
【疏】次釋前喻,喻分兩偈:初約止犯之損,令觀過生厭;后約作持之益,舉樂果生欣。
身足喻中,初偈:
【疏】就初分二:上喻,下法。
【疏】釋文云:毀行之士,名曰如人。內無明略,外有愆失,名為毀足。戒品既壞,世樂尚虧,何況道果而有登趣!故曰不堪有所涉也。
別釋中,初科明略,謂智謀也;世樂,即人天也。
【疏】就法合中,兩對相曉,依文可解。
法合中,上喻已釋,故但略指,據喻言通凡、圣兩果,法中舉凡,意在況圣。
【疏】次解作持偈文。上半明人天兩果,舉勸修因;下半明勝果所克,必假良因,義須守護。文相甚易,未勞解也。
次作持中,初文可解。
【疏】問:上云戒興存道,本非為福,今偈所勸,反彼何邪?
問中,引前教興作難。
【疏】答:上已略開,今重廣敘。元制為道,誠如圣言。但為聞教之機,時含利鈍。鈍者引以世報,權示化城;利者以慧資成,便至寶所。斯并隨機設化,當尋本據。若執戒為真道,道則戒結所收。唯戒極高,復是見取所攝,為樂持戒,翻成穢染。如百論中,難陀之事,至時長引,取悟于心。
答中,大論戒律不出二義:一、本如來出世之意;三、歸五戒;下至微善,無非為道而作,弄引過分而談。二乘圣果尚非本懷,豈以世樂而評圣旨?此約教本也。二者、二乘圣道必由戒克,人天兩報戒見二取,穢污諂詐持奉多途,此約機緣也。若了斯意,則教門同異無不會通。初二句指前標后,元下二句通前興意。既云元制,即教本義。圣言者,即指前引為調三毒等文。但下,正釋今文。而云利鈍,即約機義,應知今序且被鈍根。下流通中,利鈍雙被。化城寶所,出法華經。彼明如來施權說小,如以化城暫令止息。至后顯實,喻至寶所獲珍奇。今借彼喻,會通今教凡圣兩報。言同意別,思之可見。斯下,雙結。上句結成今意,下句指歸前意。若下,明背道過失。初即二種利使。為樂下,即明污心。百論者,彼云:樂報有二:一者、生天,二、人中富貴。若持戒,為求生天,與天女娛樂;若人中,受五欲樂。乃至引阿難語,難陀偈云:如羝羊相觸,將前而更卻(羊斗欲前而退。羝音低,牯羊也)。汝為欲持戒,其事亦如是(持戒如將前,為欲如更卻)。身隨能持戒,心為欲所牽,斯業不清凈,何用是戒為?
【疏】上解止犯作持竟。
結示中,欲發下問,故在此結,不當前后。
【疏】問:上云身之所假,足喻止持,及釋文中,乃論止犯,斯則持犯同門,如何分判?
問中,初牒前相違;斯下,正難。持犯行別,善惡業殊,不宜同門,故以為難。
【疏】答:持犯、止作,事通前后。望戒全者,名止持;無心攝護,名止犯。勵意防慎,名作持;具緣造非,名作犯。據此以論,隨事始終,皆二持犯。余如后解。
答中。初二句通標。若據持犯,心境體異,非可同時。但心起不常,善惡相間,故約前后,可得兼明。望下,別示。隨舉一戒,并具四行,則持犯同門,于義無失。據下,結指隨事。事即戒也。始終即前后皆二,持犯即止作四行。故知后從犯釋,則貽毀戒之文;前約持科,欲示兼通之義。余下,即指卷末持犯中。問:文既明犯,那用持科?答:此由序中闕止持喻,故約義科。如下,點示,可見。
【疏】次解作犯,喻中,上喻,下合。
【疏】假名行者,執持圓戒,學調伏心,名之為御。御攝三業,將游塵境,名之為入。五欲之賊,能劫善財,使沉惡趣,名為險道。縱放身口,隨境不禁,名為失轄。轄在二輪之表,犯必兩業之門故也。無作戒善,萬行所憑,名之為軸。身口轄失,定慧輪摧,戒善便喪,故如軸折。如上諸損,智者懷悲,將趣三涂,義無歡泰,故云憂也。
作犯明喻中,車喻多種,執御之人喻能持心,兩轄喻身口二業即是隨行,二輪喻定慧兩學,橫軸喻本受戒體。初配上句。圓戒者,具足體也。沉惡趣者,舉果顯因也。縱下,配下句。轄是括輪之物,在軸兩頭括束于輪,故云二輪表也。兩業即上身口。
【疏】次合喻中。上句合九字,下句合一字,可知也。
法合中,初科,分句對字,在文易解。
【疏】問:毀戒業非,何人不畏?豈待終時,方生恐懼?
次科問中,欲彰部主知機之意,故特徴之。
【疏】答:人懷愚智,持犯兼之,律序具彰,今更為引。智士覺過,尋知厭蕩;愚夫縱罪,初無改悔。身心強健,放逸刑科,要至死時,方生怖畏。以色力痿悴,神慮無歸,自知佛賊,贓狀業現,苦具將臨,何得不畏?是以律主懸知濁世非死不憂,故舉勸持,無令后悔,悔無及也。
答中。初通標所被。即律文云:有二智人:有罪能見,見罪能懺。有二愚人:有罪不見,見罪不懺。愚智兩機,俱通持犯,故云兼之也。指律序者,彼偈廣列持毀得失。今略引云:如師子虎吼,醉者不恐怖(醉喻愚人)。小獸聲雖微,醒者聞即懼(醒喻有智)。如是三垢人,一切惡不懼(合上半偈。三垢即三毒)。智者于微惡,常懷于恐畏(合下半偈)。智下,二、正釋。初敘智者知過必改,不待苦勸。下明愚人遭苦思悔,正顯文意。初明生怖。初猶都也。以下,釋所以。痿謂困頓,悴謂瘦悴。內無實德,假冒形儀,妄受信施,侵壞正法,故云佛賊。刑贓露則刑戮將加,惡業現則獄報即至矣。如大論云:持戒之人,命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絕,心不怖畏,反知毀盜,寧不怖耶?學者臨文,宜應內省。其有死而無悔者,則教所不救矣。是以下,出制作之意。
【疏】準上據下,應有止持有益喻,翻犯明持,可以相領,有無互現,未可齊觀。
辨闕中,初文。準上者,前二偈止犯作持;據下者,后兩喻各具二行。上下既具,可驗此闕。示意有二:上據相翻,下約隱顯。
【疏】尋中梵偈文,法喻自足。彼葉一偈三十二字,唯此方言,多少無準,或三四字,或五六七,節以聲言,用為偈句。
次科示梵偈中,初文。彼用貝多樹葉以書經教,故言彼葉。又不論長行與偈,例以四字為句,八句為偈。今文唯初喻八句,余并四句,則明傳譯有所闕矣。唯下,示此土不定。如文選古詩,隨人所撰,不拘章句。準知經律五七字偈,并隨方俗,非本梵式也。
【疏】或尋偈字,便訓為竭,謂攝前散章竭盡文義也,即反偈字例竭音也。檢諸字書,無可憑據,積習生常,何由頓曉!
二中,初斥釋義。即下,斥反切。字林作丘竭反,毛詩音義去謁反,漢書音義其逝反,故知音竭殊無所據。撿下,總責。
【疏】又尋翻經,古譯則云偈他頌,今云伽陀頌,斯則伽、偈兩聲相近,省略本故。后所出者,但云偈言,故知偈他翻為頌也。故今所翻,無序之頌則云伽陀,有序之文便為頌曰,可以分也。
三中,先出古今不同。應法師云:偈者,梵言也,正云伽陀,或云室廬迦,謂三十二字,此方當頌。攝斯下,究存略所以。故知下,示華梵。故今下,明兩分。今翻謂唐翻也。無序即孤起偈,有序謂牒前重頌,此約華梵以分,義無別也。
【疏】上所解文,別行喻竟。
【疏】就解眾法教行喻中,亦有兩行:初舉教為明鏡喻,顯作犯止持之人,準教立行,要由說聽之功也;后舉教為神解喻,顯作持止犯之人,內省智略,殷鑒凈穢也。又解云:前喻戒體,若毀若護,其果兩成;后喻戒緣,若縱若防,其因兩就。故篇聚雙列,因果具含,意可見也。
次眾法喻,初科。由偈文云好丑勇怯,通含持毀,故以兩喻各對二人。據后從文,合云兵戰喻。今取??戰,必用智謀,故言神解耳。又下,復伸一判。戒體即五篇根本,毀約究竟,護取行成,故云果也。戒緣即蘭、吉方便,縱謂起心,防據警察,故言因也。故下,雙結,如上。
【疏】次解前喻,分二,如上。
【疏】奉教兩眾,依常集聽,以行觀說,如人照鏡,鏡即教也。止持行成,能喪作犯之丑,令戒威嚴,名為好也。作犯之惡,能摧止持之善,名為丑也。斯并兩托教鏡而生欣戚,好丑因說而現也。
隨釋中,初科。兩眾者,持及犯也;依常者,黑白兩半也。
【疏】下法合中,隨對可知。戒善具足,則名全致;懷喜,合上好而生欣。遇緣壞行,則名毀故;懷憂,合上丑而生戚也。
合喻可解。
【疏】就解教為神。解喻中,法、喻為二。
【疏】如譬所明,作持戒者,妙在方便,約止非緣。對境相陵,同兩陣也;強弱相傾,如共戰也;正智達過,明白無違,如勇者進也;癡墮居懷,無心遮約,如怯者退也。
次科喻中,約止即能持心,非緣是所防過,能持、所防則為兩陣。正智等者,謂心強過弱,持心勝也。癡墮等者,過強心弱,非境勝也。
【疏】下法合中。說戒亦如是,合初句。何以知耶?由說聽交對,愚智勤怠,彼此相違,如陣合戰也。下句中,睹己行凈,由持故成名凈,是則戒凈。心安趣道,合上勇進也。怠惰不學,心昏境慢,止犯穢心,將鄰苦趣,故常畏,合上怯退也。
法合中。初句以說。戒師提示過境,同集聽眾,隨事觀緣,故如合戰。愚智約性,勤怠據行,即凈穢二機,凈勇穢怯,故曰相違。下句對喻,可見。心安是成因,趣道即慕果,止犯即不學無知罪。
【疏】何以得知?前喻作犯,文彰全毀,故知已起重罪也。后彰凈穢,故知將興輕罪。既不違教,是非莫知,隨作恐犯,故云穢畏也。
對簡中,兩喻配犯,前重后輕,在文頗隱,故特點示。將興,謂止犯之人,既無所曉,微細威儀,必多陵犯故。
【律】世間王為最,眾流海為最,眾星月為最。
眾,圣佛為最;一切眾律中,戒經為上最。
如來立禁戒,半月半月說,
【疏】次明第四,戒經弘益中,分二:初偈喻辭,后總法合修說之儀。
第四、顯益分文中,喻辭四句是別列,一切下二句即總合,如來一句指人勸修,半月一句至時合說,故云修說儀也。
【疏】就初四喻,即為四意。
【疏】王者尊勝,威德超眾,喻戒住持,功高萬善故也。然世間之王,有三種異,謂梵、魔、輪。恐濫法王,故云世也。大海弘廣,包括眾流;戒善周通,德收眾行也。朗月明空,除煩識妄;戒除業惱,見道知歸。佛是法王,眾圣師仰;戒是正行,九道崇之。
釋喻中,列示有四。初王喻,又二:初對合;然下,明簡濫。梵王,即色界初禪天主。魔王,即六欲天主。輪王有四:金、銀、銅、鐵。金輪統四州,余三第減,可知。海取二喻,弘廣包含,即前所引八德中二。月喻亦二:涅槃云能除熱惱,即除煩惱也;破暗見道,謂識妄也。戒下兩句,即對二喻:業謂七支,惱謂煩惱,道即諦理。佛中九道,謂三乘、六趣。
【疏】斯等四喻,世所同高,借以曉之,通明戒法。
【疏】問:四喻顯戒,其德盡不?
問中,由通兩釋,各有其理,故問以引之。
【疏】答:如來說法,義周無滯,略舉近事,何得攝盡?
初答中。上二句通示說法,別指制戒。制戒之意,非止一端,豈唯四喻而能盡理?故經律中廣有譬喻,如鈔標宗,尋之可見。
【疏】又解:假以世喻,略收皆盡,一往統舉,空有所收。有中極貴,勿過王也;包納水陸,勿過海也;光涼明暗,勿過月也;出有大圣,勿過佛也。縱有余類,竊比難矣。
次答中。初總舉。空有即真俗二諦,攝盡世出世法。今此四喻不出二諦,前三并俗有,后一真空,故知喻戒義無不盡。有下,別示。明猶照也。出有唯佛,此據理諦;化相住持,則通世諦。縱下,結顯。以超群獨勝,無及于王;深廣遍周,豈過于海;照迷濟世,唯月難倫;凡圣尊崇,獨佛無等。此外余物不堪為喻,故云竊比難也。
【疏】就后偈中,文分為三:初有半偈,總合上喻;次有一句,舉法屬人,明無虛制;后有一句,說教之時,非合上喻。
【疏】就初文中,一切眾律中者,合明三藏所明群行,并有調伏業非之功,義稱為律,律即法也。戒經為上最者,指今所演,如上四尊,既同傾仰,聞何不奉?并謂三乘之夷途也。
法合中,總合有三:初、釋。以經、論二藏通有法、義,故云義稱,明非本翻也。下句中,即約行根、住持二藏不及,正宗、行要毗尼不如,故稱上最。四尊,即前四喻所顯。四義既同等者,顯示序中推勝之意。夷途,平路也。
【疏】又解:但余二藏明律相處,皆名眾律,故論云隨經律是也。
次釋雖兼二藏,不取定慧論者,未詳何文。
【疏】又解:一部律宗,雖明緣起、辨相、開遮、法聚等文,俱調身口,各有正儀,應同名律。但為非結正宗,不名為最。戒本一段,親起行基,言約義周,攝僧斯要,故文所云戒經最也。
后釋中,緣起等者,即二部戒本:初明國土犯人起過白佛,即緣起也;后有廣解,即辨相開遮也;戒本后有□十犍度等,即法聚也。俱下,釋眾律。但下,釋戒經為最。
【疏】然末世鈍機,雖聞法勝,若非至圣所立,恐生疑慢,故重舉人,釋成法勝,是以文云如來立也。乘如實道,來成正覺,故曰如來也。過犯既興,隨便制約,故曰立也。法教所詮,為存止善,曰禁戒也。
次句中,初示意。前列七佛,故云重舉。乘下,牒釋。如來之名,文出成論。真理平等,體絕虛妄,故云如實。乘履此法,出現利生,故得斯號,即真、應二身也。過下,釋制戒。止善即禁戒義。
【疏】但以三乘既攝,必藉教成,故約晦望折中之宜,時便為說,故曰也。
釋后句中,初二句述意,上句示眾同之制,次句明制集之意。故下,貼釋。晦望即黑白兩半,促則廢業,延則浮慢,故曰折中。
【疏】問:但言半月即得被時,何須重者?
【疏】答:月含白黑兩半故也。又但至半月,即須說之,故重言也。
問答中,初約兩半釋;又下,約單就一半釋,意謂雙牒,乃是連累無窮之語。
【疏】上解勸信序下,明第二大段,序正流通。約文為二:始、于和合僧集下,至已說七滅諍竟戒經中來,正明廣教行法;二、從若更有余佛法下,至有慚有愧當于中學來,明略教行法。
【疏】就此二教,諸門分別:一、解名門;二、定相門;三、所為門;四、前后門;五、相成門;六、時節門。
次釋二教。
【疏】就初解名者。
【疏】何名略教?以佛初成道,將開化法,創起希仰,寄心無地。故先示行法,令依奉行,不待犯戒,未有罪故。不得懷疑起謗,略陳教法,故曰略教。
初章略名中,初標徴,以下正釋。初二句示教興之時,創下明機緣已發,故下明立教,不下示名相。不待犯者,異廣教故。不得懷疑者,謂若即制廣容生疑謗,知機制略不得生故。
【疏】言廣教者,由略名含,未曉前相,雖造諸非,不謂有犯,故須廣張網目,收攝罪聚,鈍根之流,聞便得解,因廣說故,名為廣教。
廣名中。初標。由下,釋。準前釋略,亦應四節,但闕初時,廣在略后,自可知故。初明違略。即廣教機生,通禁三業,未列過相,故曰名含等。故下,明立教。張網目者,隨事別制也。收罪聚者,科約篇聚也。因下,結名。
【疏】又此廣名,略分三位,謂名、報、治也。初、篇品等以為名廣,如初聚斷頭等;二、獄苦相對以為報廣,如初罪生報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等;三、擯悔有別以為治廣,如犯初罪覆故永棄,有悔盡形。略教所詮,但舉其網,未張此目,不名為廣。
廣相中,初總示。初下,別釋。此之三位,皆通六聚。文中且據初篇示相,篇聚名如后釋。報中,文列四重歲數,即墮??熱地獄。僧殘,二百三十億四十千歲,墮大叫獄。偷蘭,五十七億六十千歲,墮嗥叫獄。波逸提,十四億四十千歲,墮眾合獄。提舍尼,三億六十千歲,墮黑繩獄。吉羅,九百千歲,墮等活獄。余如事鈔。治廣中,治含罰懺,文舉初篇。永棄即滅擯,盡形即學悔。七、九治法,通該六聚,如鈔僧網中。僧殘已下,眾、別悔法,廣如懺篇。略下,對略結顯。但此三種,在乎略教,蘊而未彰,故皆名略。
【疏】問:廣略二教,通被時機,佛初成道,何不頓說?
問中,略是頓說,但問于廣,意謂二教何不俱頓?
【疏】答:圣人布教,義不徒然。藥病相投,是其宗趣,故初不說,止是無機。所以善見論云:若滿未起,輒先制者,生誹謗故。我等出家,棄舍財色,于世名利無所希求,云何如來反以木叉系縛我等?豈謂善識世人心器?又于佛說不生敬重,令法疾滅,故不先制。待犯便制,則知圣恩,如醫破癰,待熟方舉。
答中。初敘教主知機。時機多利,奉略無違,故云無機。所下,引證。論有二意:初明生謗,即止惡意;我等已下,出其謗詞。又下,次明起敬住法,即生善意。如下,舉喻。于義易曉,舉謂以針刺也。
【疏】二、定相中。
【疏】略教有四:初、彰過門略,如訶欲中如火、如刀等;二、止觀門略,如勸修舍三善、三毒等;三、調伏門略,如下略偈,止唯三業;四、發行門略,如經律中諸惡莫作,阿含經解止在三學。
定相明略中。初科四略。前二舉廣及釋呵欲,文見淫戒。勸修亦初。戒緣云:當于如來清凈法中,于欲、無欲等修舍,即是止、觀。止謂舍惡,對下三毒;觀即修行,對下三善。后二引略順釋,三指釋迦佛偈,四即迦葉佛偈。阿含解者,彼云:諸惡莫作,凈戒具足清白之行(戒學);眾善奉行,心意清凈(心凈,定學);自凈其意,除邪顛倒,是諸佛教,去愚惑想(除倒、去愚,即慧學)。
【疏】上明四略,義通道俗,約教被人。第三略中,教設在道,取其行方,理通于俗,亦不可怪。如初篇戒,過體則通,取其聲教,兩分其位,各有理也。
總判中。初示四門俱通。約下,簡第三通局。初明教局。本被道眾取下,次明行通。由無罪聚,同十業故。方,法也。如下,引例。過通教局,義無異故。五、八俗教,篇聚道教,故云兩分。如前二判,義無去取,故云各有理也。
【疏】言廣教相,亦有多種。
廣相三釋,并約義門,總判大律。
【疏】一、止惡教,如篇聚等;二、生善教,如受說等。
別釋中,初云篇聚,即僧尼戒本,并攝止門;受說等者,即諸犍度,皆歸作門。
【疏】有人云:一、遮未起教,如僧尼所制戒等;二、滅已起教,如訶人覆滅等。
二中,遮未起者,通收止、作,以受、說等雖是作善,還須離過故;滅已起者,唯局作、持。訶人等者,即訶責覆藏、滅諍、俱睒彌、遮犍度也。
【疏】有人云:如上所說,非無其致,然教所被,止在根機。今分廣律,不出三品:如受、說等法,為上人教;德、衣、財、食,為中人教;訶人滅諍,為下人教。據此為論,則此篇聚大歸,不在上二也。
三中。初敘立。如下,列示。受說等者,等取安居自恣德。衣即迦絺那犍度,財食即衣、藥、皮、革等犍度也。據下,準判。上約三機,但對犍度;篇聚止惡,義是下人故也。
【疏】三、明兩教所為,則有四別。
三、明所為。
【疏】初、根條異:略教不待犯制,根本法輪;廣教略壞方有,則枝條也。二、為人異:略教利機,無過可起;廣教待犯,犯必鈍根。三、對過異:略教不因過制,無問自說;廣教必待犯后,制通凈穢。四、請、不請異:廣必待請,如補壞衣;略不待請,一往便說。
別釋有四:初、后約教中,二、在機。初云根本者,能生廣故;法輪者,摧業惑故。三中,廣通凈穢,即顯略教純被凈也。四中,律明舍利弗請佛制廣,故言待請。補衣之喻,即佛答詞。
【疏】四、前后相反者,有三義故。廣教制雖在后,今說必應初明。
四、明前后三別。
【疏】一、以時機須爾。末代鈍根,聞廣如睡,故圣前演,望有欽承。若為說略,則用全疏,微被少機,不可不用。二、隱顯故爾。廣教相彰,化用形勝,故前略題三業,義通須后。三、功強故爾。略教既壞,制廣還興,從興攝護,功成先說。略教不爾,無補廣之能,旦順別機,故須后說。
初約時機,則明佛世唯可用略。聞廣如睡者,以廣況略也。若下,明略不稱機。微下,釋兼略所以。次約教相,隱謂言通,顯即相別,形謂相形,故前句絕。后約功能,取其能補,唯廣功強。順別機者,不兼鈍故。上云少機,末世稀故。
【疏】五、立兩教相成者。
【疏】問:略教所為,在彼利機,于此鈍根,事同不說,故須制廣。廣則毀略而制,用略何為?
五中,問意,欲明戒本存略之意,上敘略教不契時機,下敘廣教已廢前略。
【疏】答:元制略教,雖為利機,言略義通,非不收鈍。由鈍不解,違略起非,是教行俱缺也。后遂制廣,用充前略。何以知然?但略有包通之理,廣無異略之能。鈍士當機,先作無犯,廣名雖異,還同略教之功,是名教行俱補。斯則兩教相成,通無廢立,約緣利鈍,據實兼之。
答中,初明違略制廣。言略者,唯一偈半故。義通有二:一者教通三業,明行無不收故;二者機通利鈍,二根無不被故。此明利根了知所造本于三業,故能奉略;鈍者不識能造隨緣壞行,故須示相以為廣教。充猶補也。何下,正顯相成。初句徴。但下,釋。上二句明補教。略中具廣,故曰包通。廣即略相,故不異略。鈍下,明補行。違略無犯,開廣續制,全彼行故。篇聚差別,故言名異。無非三業,故云同略。斯下,結顯。上二句明不可去留,即彰戒本兩存之意。下二句明所被通局。上句明二機局對兩教,下句示兩教各具二機。
【疏】六、說二教時節者。
六、明時節
【疏】若依本部十誦增一,十二年前,略教所被,后付弟子,則通二教。
引示中,善見二十年前說略,今引三部,皆十二年義,鈔云隨根所見異故。
【疏】何以知然?略教通含,利鈍俱攝,未張輕重,又總機緣。廣教不爾,反前不說。故善見云:一切諸佛但說教授木叉,不說威德木義。豈非直陳三業,通被群機?若具篇彰,便同廣戒。故律文云此是如來最后說戒,是良證也。由佛自說,不容非濫。十誦五分云:若為犯說,頭破七分。弟子不爾,肉眼所見,天眼舉罪,違佛制故。
次所以中三:初約二教對明。上句推問;略下,正明。初明說略意。上二句通標,下二句配釋。廣下,次明不說廣意。既張輕重,則非通含;但被鈍機,故非俱攝。義鈔云若為五說,利益不普是也。故下,次引示,又二:初引善見。略教但指三業而直示,故云教授;廣教追事有怖,故云威德。豈下,結顯。后引本律。說戒犍度云:佛在瞻波國,十五日說戒。時佛在眾,默不說戒。初夜已過,阿難請說。佛言:欲令如來于不凈眾中說戒者,無此理也。中夜、后夜請答亦爾。時大目連即以天眼觀犯戒者去佛不遠,即以手牽出。佛言:聽作自言治。自今已去,汝等自作羯磨說戒。此是如來最后說戒。據此,可驗佛不說廣明矣。由下,三、正示所以。此明如來因前重犯不說之意,則知略教唯被凈機,廣制通及凈穢。五分云:諸佛常法,有五百金剛侍衛左右。若問三反,不以實答,頭破。七分天眼違制者,即上目連因緣。又婆論云:不得用天眼知他惡法。
【疏】問:十二年前,已制廣教,今言說略,其義何乖?
問中,僧祗五年制淫,自后隨制,顯有不凈之機;而十二年前,佛猶說略,即對犯說,故曰義乖也。
【疏】答:律中所列,重犯故耳。自此已前,先作無罪,猶同無事。至于說戒儀軌,前說略已,及至廣制,說不難知。故增一云:因重犯戒,佛止不說,命上座持律,能通利者說之。故毗婆尸佛一百年前說忍辱偈,后付僧說,乃至尸棄釋迦八十、十二,可以情求。
答中。初釋相違。律所列者,指前證文。以目連牽出犯者,因盜金蓮花葉望檀尼,是第二犯,故云重也。此前無罪,以須提那等皆最初故,則顯如來已前說略,皆非犯者。同無事者,略教云為無事僧,即清凈僧也。至下,詳究說廣。初敘難定。前引諸文,但云十二年后付弟子說,不明爾前說不說故。若據如來定不說廣,此疑弟子,故須決之。故下,引示。經明如來因犯不說,始命弟子,可驗爾前定不說廣。以文非顯,故曰可以情求。七佛年次,如前委引。
【注】已前偈文,法護尊者所作,為廣略二教通序。前開持毀之言,以成說聽之本也。
【疏】注中已前,偈文下,結前生后意也。
第二,牒釋。
【疏】欲明律主將演正法,惠益時心,廣張持毀之相,式表弘傳之致也,即結前文矣。
結前文中,時心即通目,后世同聞之眾,廣張持毀前四喻,式即訓用。
【疏】問:如來說法,天眼常明,僧唯目睹,義通凈穢,如何制約還同佛邪?答:法利所先,務在通洽。有染聞戒,于道莫行;說必被機,非人不授。故母論云:設僧百千,但一毀戒,則不合說。明知圣制不欲徒然。
問中,初二句示佛說唯須凈,次二句明弟子通凈穢。目睹,謂肉眼也。如下,正難。以序文始末無非簡凈,欲彰序意,故此問之。答中,初敘教意。教被兩機,故云通洽。洽,猶遍也。有下,明序意。初正示。上二句明簡穢,次二句明取凈。故下,引證。初正引。明下,顯意。持者于道有進,犯者聞之不行,意令說聽成益,故云不欲徒然。則知序文深符佛意矣。
【注】和合已下,二教大宗,自分三分:序、正、流通。
【疏】注中和合已下,二、教大宗生后文也。
【疏】文分為二,已如上判。
生后文中,總分如上者,即前已判廣略二教。
【疏】就初段廣大分為三:始于和合,至序后如是持來,明將演篇聚,用曉時機。機通染凈,義須和問。此則與后正說為興教之由名,為廣教之端序。序中略明犯者必悔,無犯同聞。所以第二,從諸大德!是四棄法下,至已說七滅諍法如是持來,八篇行相,通明止作。準此承修,定慧因克,是則名廣教正宗。既識相護持,理非獨善,將流圣化,廣被未聞。所以第三,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四棄下,明廣教流通分也。
廣教三分中,始下,敘序分。和即白法,問即撿凈。序下,明正宗。初躡前生起。二人俱凈,是合聞故。所下,正敘。止作二行,該乎八篇,故曰通明。既下,敘流通分。初躡前生后。所下,正敘。
【疏】就初廣序,又分為三。從初至白如是已來,明集僧簡眾,同遵行法,表形心無二,與下所說作發起之由義也。眾雖和合,必有犯非,不應凈法,何成說聽之則?是以第二從諸大德!我今欲說木叉下,明誡敕時眾,思省凈穢,語默表情,虛實檢行。如斯自審,則是聞廣教之當機也。說戒法重,事通迷悟,故須三覆,用表殷勤。知過必改,乃堪此眾。是以第三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下,正述三覆,撿問有無勸持之相也。
廣序總分中。從下,敘初段。集僧簡眾,總括前緣。同遵法者,別對作白。表形心者,通示緣法之意,形心即收三業。眾下,科次段。則謂儀則。明誡下四句,括略一序,文義始終,對之可見。說戒下,即第三段。住持功強,攝僧義勝,故云法重。由法重故,不容妄聽,故加三問。覆謂反覆。正述下二句,對三問。勸持一句,對總結。
【疏】就初別序,文分為二:初、有七句,能成眾法之緣也;二、大德僧聽下,所成說廣之業也。
釋中,初科。分文中,業即羯磨,白法才成,所為即辨。望上眾緣,故曰所成;若望說戒,即屬能辨。
【疏】就初緣中,統明羯磨作業,僧寶成務,而事有因集,不可妄施,必具十緣,方辨前業。
緣成中,標文。上二句明羯磨功用。言統明者,總一百八十余件,眾別皆然。而事下,明作法具緣。因集,謂假緣成也。
【疏】何等為十?一、稱量前事,二、托界成法,三、集僧方軌,四、以法成僧,五、和別相形,六、簡眾凈穢,七、心欲表和,八、陳戒本事,九、提問所宗,十、舉宗成答。
別列中。大約為言,一、八及十,緣通事別;余之七種,緣相俱通。今文第八,隨事顯緣,故云陳戒,即行籌告令也。四中。以法成者,謂自然作法,各攝分齊,即羯磨云約界明集是也。
【疏】斯之十緣,即十門義,各有量據,不可卒施,具如所撰刪補羯磨及彼疏中具辨,臨機引用,廣略隨宜也。其中問答釋疑,一同彼說。若欲寫取,此復何難?以紙墨易繁,時功難駐,不獲已者,時復疏之。此既大義,業相因由,理須遙指,何得復略?然有不見彼文者,此乃往緣,以業自責。余老矣,桑榆轉迫,不暇重述也。
結略中二。初、指廣。隨機羯磨有二卷,十緣見上卷之首。疏本四卷,今為八卷。若欲下,二、顯略,有二:一、慮文繁,不逗機故;二、恐費時,妨自行故。不下,示下有所明。此下,顯上須對指。然下,傷后世不遇羯磨。疏者,彼文委辨緣成,廣明非相。作業成敗,被事如非,示眾別之行儀,顯僧宗之綱要,維持修奉,不學焉知?故不見者,則投心無所,舉事成非。教既不通,行何所托?況疾滅三寶,無利群生,實由往世業緣,致使難遭正法。然今鏤板,教府盛傳,我輩獲聞,實唯宿慶。然常情淺狹,貴少賤多,雖復聽尋,鮮能注意。寄言后學,勿事悠悠。余下,重示略意。日之西垂,影在樹端,謂之桑榆。迫即訓近,言居世不久,以重修時,七十許矣。
【疏】就前緣成,即文為七,有為六者,但意言也。
牒釋標中,有為六者,即以前二合為一緣,如下,指斥。
【律】和合。
【疏】言和合者,將欲廣說情事相違,義須先和,方應后集,故言和也。
和合中,初科情事。情即僧心,事即說戒,事涉是非,情容異見,故有相違。
【注】時有與同師、知識、別部說戒法,當尊重、承事、恭敬、布薩、一處住,和合說戒,違者與罪。佛言:有三種和合:一、應來者來,二、應與欲者與欲,三、現前得訶者不訶。反此,別眾也。
【疏】注中引與師友別說戒者,為表教法所被,元在機緣,緣有和別,即界無二。遠表無我之理,近成兼濟之能,故須尊重承事,用開相利之道也。
釋注中,初文。前釋緣起教法,即和合之制。在機緣者,顯教不孤起。緣和別者,同師是和,別部即別。即下,釋制意。未證真理,即事表之,故云遠也。兼濟謂自他二利,能謂功德。
【疏】有三種和下,開其相也。初、和身集也,二、心,三、口也。反成別眾者,以僧之為義,同具六和,三業片乖,不名僧務,廣如彼說也。
次和別中。初釋三和。上但通制,此分三相,故云開也。反下,釋三別。謂應來者、不來,是身別;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心別;現前得訶者訶,是口別。具六和者,且通舉之。此中但取相和,故下別指三業,余三體和。屬下,僧集。下指如彼,即羯磨疏。
【律】僧集會。
【疏】二、僧集會者。廣說和白,非僧不行。前雖送和,未顯成僧之法,必須戒、見、利三名,表圓成之相,故言僧集會也。
僧集中,初敘廣說。須僧前下,簡前相濫。三業外相,猶非僧體,故云未顯等。必下,正釋今文。內外兩和,體相俱備,故云圓成相也。
【疏】有人合之,兩成一句。今言僧會,是和合也。如律功德衣中,僧集和合,則前后不同,據理通得分為二分,顯義易見也。
指異中,初出異見。今下,顯今釋。是和合者,謂舉三體成前三相故。如下,舉例。彼此二處,前后列異,可驗非合。據下,縱奪顯意。分即段也。
【注】時有比丘說戒日,若在界內,若有戒場,不往說戒處。佛言:應求應喚,是我所教。若出界外,若往而不坐者,如法治之。
【疏】注中引說戒時,界之內外不集坐者,為表法本為人,人通勤惰,理必相攝,故雖界外,亦須內集。
釋注約界集中,初科,人通勤惰者,勤者至期奔集,惰者不往須求。
【疏】問:元結界法,為欲簡人,通界無別,自得說戒,何須外集?若須集者,用結何為?答:結界之意,為行僧法,法有通別,故制開遮。羯磨多為別興,不集無過;說戒通收凈穢,有背結罪。欲使凈者行教,染者順方,則機教兩舉,定慧斯克,化流不絕,成護法也。
問中,初敘結法本意。通下,難上外集顯界無用。答中,初示結界所為。法下,釋通所以。初二句總標。通如說恣內外俱集是遮,別即受懺等法不制外集是開。羯磨下,別釋。初釋別開。說下,次釋通遮。欲下,顯通集之意。凈染是機,教方皆教,故云兩舉。
【注】自今已去,隨所住處,有一比丘,至說戒日,當先至布薩堂中,掃灑敷座,具水然燈,并舍羅等。若有客來,四人若過,作白說戒。
【疏】注中引律,隨所住處,必具說戒者,住持相也。
次科住持相者,萬二千載之所賴故。今時僧舍雖多,行者無幾,欲令法住,是可得乎?
【注】乃至一人心念清凈。
【疏】舉獨住者,少例多也。獨則心念三說,對則彼此表凈成僧,廣張白相,違此非法,乖和別眾。
三中,初句牒示;獨下,次列三法;違下,對釋。注中非法別眾,非法言通,別眾語局。或人不應凈,或法有差訛,或供具不備,并名非法。別眾一種,該上三位,乘和之言,須通三別。
【注】若有非法別眾說戒者,如法治之。
【疏】言如法治者,不過人法也。人則同住上座,法則對首吉羅。
四中,人謂能犯,法即所犯。
【疏】問:惡作、惡說,同號吉羅,止不說者,犯何等邪?
問:有二意:一、以注中但結非別,止而不說,未顯罪相;又吉羅,梵號既翻作說,今止不說,非一一所收。
【疏】答:犯惡說也。說本口言,今默不說,應非惡說。但以吉羅為罪,望人作者為言,身口俱止,同犯吉羅,可以作、說為名,二止俱非罪攝。今以止口不說,非無動慮,慮動業成,還同惡說,義無妨也。
答中,初句定罪。說下,釋成。初徴其非理。但下,明比擬可結。可以等者,謂不可以名為妨也。今下,顯示名義。慮即是思,雖不至口,思動似說,故曰還同,亦猶默妄判收口業也。
【疏】如諸制戒,相是止善。房、衣、財、食,作法而生,近表作持,遠防作犯,犯既不起,便是止善,可以類也。
舉例中。初示止持,通一切戒。房下,別舉作持,例成上義。作是構造,既成止善;口止無言,得成惡說。相翻取例,故云可類。房即二房,衣如離長,財即畜寶,食如足、別等。凡此諸戒,并具雙持。
【律】未受大戒者,出。
【疏】三、明未受具戒者。上既擊磬詳集,五眾同來,僧集說戒,四眾俱出,但明未具,亦應兼尼。
遣未具中,初科,攝前文意。僧下,正明簡眾。但明未具者,點文之局,止收三眾,尼雖已具,義須同遣。
【疏】所以遣者,以說戒眾法,彼學未周,體不同流,故須遣去。
次科,初徴。以下,釋。學未周者,即沙彌有愿;不同流者,即尼眾報別。式叉、沙彌、尼,具兼二句。
【疏】行事之家,務須周給,既聽序偈,如法召下,上座約敕,無逸為先,廣如所撰刪補事鈔。
三中。言周給者,事須有序,不可闕故。言召下者,準知尼等得同聽序,約敕之詞。指事鈔者,彼云:此眾僧布薩,汝未受具,不預聞之,各隨本業誦習,謹慎莫放逸。
【注】時有比丘,令余人遮說戒事。
【疏】注中引遮說戒事者,表凈法穢人不樂聞也。佛世尚爾,況末代乎!止得勤勤自勵,一死知生,何道也?
釋注。初中。注云令余人者,即三眾及白衣。遮,謂不令眾僧作說戒事。初釋遮意;佛下,嗟時;止下,誡眾。一死之語,請為思之。經云:從人身中,得人身者,如爪上塵;失人身者,如大地土。且現身微病,欲聽無由,況當死去,前途未委。縱使即還人道,猶經二十余年;脫于余趣受生,何啻百千萬劫?既沉戒障,永背真乘。其有卒世不聞,無非重障;其或始終無闕,須慶宿因。宜自深思,更增勇勵。
【注】佛并令至不見聞處,余人未受戒者。
【疏】注中令至不見聞處者,以六眾下類,不令上僭;大僧凈法,非彼見聞。
次安置中,六眾道、四俗、二僭,謂濫上十誦白衣前說戒,除為瓶沙王,令心清凈。
【疏】問:聞非可行,故不合聽。目對僧集,如何不許?答:計理應爾。下眾無知,多生慢習,制令耳目不矚,則重法尊人,生其欽仰也。
問中,難前著不見處。答文初句,縱前所問,目對不聞,義亦無過,故云應爾。下下,正釋制意。慢業本有,轉令增長,故云慢習。
【注】非人來者聽之。
【疏】所以注中除人開鬼者,以非人具通,隱顯徹見,自生深信,不勞事約也。人則反之。
三中,非人具通者,得通有二:一者、修得,如諸圣人具六通者;二、業報得,鬼神、外道亦具五通,但無漏盡耳。徹見,即天眼通,明見善惡;眾僧行凈,必無輕易。
【注】又不應在尼前作也。
【疏】尼同僧法,應預同聞,莫非下類,慢習須爾。
四中,上二句明體無高下,下二句顯位有階差。
【律】不來諸比丘說欲及清凈。
【疏】四、明不來說欲者。小學乖法,已出清眾;同儔不來,恐生異結。或諸緣障,心達事壅,故聽傳情,應僧和義。自分為二,欲表成僧,凈陳行具,可以知也。
四、明說欲釋。文中,初躡前起后。異結,即各結別部,令僧破故。或下,明開意。諸緣,如下注釋。自下,釋欲法。初制欲凈各傳,欲應羯磨,凈應說戒。后廢前教,例須合傳,故從此釋。
【注】時說戒日,有病比丘,若看病者及三寶事,不來聽戒。佛言:應與欲及清凈,隨其廣略。若不現身相,不口說者,不成。若病重者,舁至僧中,恐病增動;若出界作,以無方便,可得別眾羯磨說戒故也。
【疏】注中引病等者,成欲緣也。言廣略者,緣奢促也。重者舁來,以法濟也。恐增出界,以事攝也。欲明眾別兩行,互相資成,不可逼也。言無方便別眾者,以大圣布教,意在清心,心濁之元,我倒為本,故無同界,別我乖宗。但使一和通成僧法,則我倒漸亡。定慧之力,功由于戒,故以事約之,可不然也。
注中,初釋欲緣。注列五種,鈔中更加作衣緣,并名如法。言下,釋欲法。奢促者,奢謂緣緩,故須廣說,對首陳詞;促即緣急,乃聽四略:一、云我說欲,二、我與欲,三、為我說欲,四、現相。準鈔,約健病以分,四略唯病,廣通健病。重下,釋重病。云事攝者,且令身安,不聞法故。欲下,總釋開意。眾法多方,使私緣各遂,別人情順,得眾行功成,故云相資也。不可逼者,謂須開也。言無下,釋制意。初敘教意。故下,明立制。故無同界者,無猶不得也。所別望能別,故云別我;反增我倒,故曰乖宗。此明制意之急,以顯注中無方便義。則下,顯益。事約者,即別眾之制。
【律】比丘尼眾遣何人來耶?
【疏】五、明尼來請法者。已上四緣,止是一徒自行,今兩眾相攝,非法不可弘之,故因說戒,便有斯告,成外化也。
五、尼請法,初科,敘意中。初總結前緣,徒亦是眾。今下,正示今意。非法不弘者,謂必假說戒緣也。
【疏】文云尼眾遣何人來者,此問尼也。或云尼遣何人傳信,從僧乞教授者,即謂所告比丘也。以言中不了,故光師制戒序云:誰遣尼來請邪?此謂比丘受信者,得意忘言,任通無在,但知行德兼備,不可妄傳,故須待請,方往教授也。
次科,文列三出。初云此問尼者,點何人字,指使尼也。次釋何人是所告者,即尼遣僧,事儀不便。后約受信釋上誰字,即僧遣尼,語意無失,謂受囑者令尼來問可否,即為遣也。刪定戒中亦同此示。得下,遣執。但下,示意。行德即所請人,須具十德,如鈔具引。
【注】佛言:若有者,即應起白言:比丘尼僧和合,禮比丘僧足。廣如刪補羯磨中。若無來者,答云:無尼請教誡也。
【疏】注中明廣,具如羯磨。必無來者,如文可知。
注釋指廣者,事鈔亦同,大有四科:一、受囑出眾,三、說告僧,二、展轉次第揀德求請,三、還白上座,四、上座誡敕。委亦如彼。
【律】今僧和合,何所作為?
【疏】六、明問發者。以眾集約相不舉,無由可知,故審事源,通問其集。
六、問緣中。初示問意。約相即三業和同,然未彰集意,故云不舉等。故下,釋問詞。言非別指,故云通問。
【律】(彼應答言):說戒羯磨。
【疏】七、答成法者,文分為二:同住相進,非法不弘,故答所為,以表集意云說戒也;非作此白,無顯僧心,心樂所表,非言不顯,故曰羯磨。
七、答法中。初科分句別釋。初釋說戒。相進是同住之本。非法下,示相進之方。非作下,次釋羯磨。上二句明立意,下二句示法用。樂字去呼,謂同忍也。
【疏】有云:或答:布薩、說戒者,布薩西音,說戒東語。乃知布薩名含,不妨凈住義攝,二名體一,不可重言。欲顯羯磨名通,說戒事別,故陳此二,則表眾義盡。
指異中。初標異,即古戒本。布薩下,示二名。東西二音,非正翻度。乃知等者,出不標梵言之意。含謂通含,不專一相。故鈔中或翻長養,或云斷增長等。懺罪八戒,皆號布薩。三千威儀,翻為凈住,凈身口意,住于戒故。雖具多翻,不出此義,故云攝也。二名下,指前。非欲下,明今意。表眾者,即律文中二種攝僧,統收眾行,故云盡也。
【注】佛言:若說戒日,不得在房。
【疏】注中引律不得在房者,表人能弘法也。
【注】比座相檢,來不來者。
【疏】比座相檢者,是無乖別也。
【注】應先白已,然后說戒。
【疏】先白后說者,教法難聞,先令使知,不容自怠也。今行事者,上座于說戒日,令維那唱告,知僧說戒,及至戒本,復重舉之。據事似繁,約義無爽。前是眾法直告,后是僧義同遵也。
釋注白告中。初示白意。今下,明白法。初明告眾。應云:大德僧聽!今某月某日,眾僧和合,某時就某處說戒。及下,明單白。據下,出重意。爽,失也。直告者,簡下羯磨問和忍故。
【注】若癡比丘言先不誦,或有忘者,不成說戒。當依能誦戒者,比丘五夏當誦使利;若詣比近,當誦戒序,乃至余法。
【疏】又云:依能誦戒者,以行不頓成,必待教學,不誦恐忘,將何依據?故制五夏,或盡形也。
制誦中,以道假行成,行由教立。若非教本行成,虛喪將何依據?斯言有旨,焉得為僧棄而不顧?若論讀經求利,則專憶忘勞;至于誦戒修身,而生平未矚。輪回長劫,非此而何?律中:愚癡比丘,五夏不誦戒羯磨,盡形不得離依止。
【注】還至本處,次第說之,不應重誦。
【疏】又云不應重誦者,正法軌模,理有常準,重誦倒說,則聽者浮昧,故不許也。
五中,初敘正儀;重下,顯制意;倒說,即是重誦。
【注】若不得者,但說法誦經,從座而起。不者,如法治也。
【疏】又云:若不解說戒,但誦經法者,以三學資人,戒為教本,故前制之,必無能誦,方說經法。
六中,上明本制,必下,示緣開。
【疏】問:既誦不得,白讀何傷?答:凡欲化物,必俟說聽之功,安有讀文而能附事!故世之論士,無見執文;佛之揚化,登機即演。說戒同然,事符圣制,故唯制誦,不可讀也。自有讀文而起諸行,不是常法,故不說也。
問中,白謂公白。答中,初明乖理。俟即待也。故下,舉事以質。自古高僧,多尚持論,隨言對答,執卷非能。登猶對也。自下,遮疑。但人根各異,緣發不常,見聞觸知,通皆入道。但此方耳利,偏尚音聞,誦持訓誡,尤多行益。圣教苦制,終不徒然,自余別途,不可為例。事鈔舉此,比擬羯磨,故知二法白告義同。問:前云羯磨須假十緣,今戒本文但列七者?答:四不須問,此七必問。又復七中六種,通諸法教,尼局說戒,十所不攝,則為十一矣。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上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