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收到宿白教授寄贈這冊研究論集,感謝之至!“論集”由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編成,有周一良教授1981年8月的序言,于1982年5月出版。大約因為內容各篇都是手寫影印(石印?)的,省了排字校改的時間,出版相當快。我認為這不失為一個良好的辦法,尤其是在所研究的文字書體有問題之時。《論集》共收十七篇文章。第一篇《敦煌寫本跋文(四篇)》是王重民遺稿。重民先生在30年代就深入研究敦煌文獻,著述美富。這四篇跋文,是劉修業夫人檢出提供的,足可紀念這位受人敬愛的先驅者。以下左景權《敦煌文書學(漢文篇)發凡》。景權先生在巴黎研究多年,除敦煌文書之外,精于中西古史,有法文大著《司馬遷與中國史學》,友人柳存仁教授有長文評介,甚為推重。1981年他在北大歷史系客講,此文堪稱發凡,精義甚多。我略有一點補充,下文再說。第三篇周一良《敦煌寫本書儀考(之一)》。一良先生是多年老朋友,只算在哈佛同學已有六年(1941—1946年)。史學之深(尤其是魏晉至唐),著文之多而且精(我不會梵文),我都是望塵莫及,敬為畏友。他的博士論文“Tantrism in China”即《唐代密宗三僧傳譯注》,1945年在《哈佛亞洲學報》(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簡稱HJAS)8,3—4發表。當時受伯希和學風的影響,以長注見功力。又為讀者方便,把二十條?(A—T)長注改為附錄(要各加題目更好)。哥倫比亞大學的丁龍講座教授富路特,是美國漢學元老,曾說此文full of meat,意即內容豐美,可快朵頤。治佛教史的朋友們,此文不可不讀。一良先生這篇《書儀考》只是其一,其中由西晉講到唐末,對程式風習,時代演變,討論甚詳。對投刺賀年一事,一直講到近代。這樣上勾下連的做法,最有啟發性。歷史是發展的,學人斷不可以一代自限。《書儀考》之一,已可示范,以下必是源源而來。大著《魏晉南北朝史札記》,更盼早日出版。嘗鼎一臠,已見寶刀不老!
再下是王永興《唐天寶敦煌差科簿研究——兼論唐代色役制和其他問題》,張廣達《吐蕃飛鳥使與吐蕃驛傳制度——兼論敦煌行人部落》,張廣達、榮新江《關于唐末宋初于闐國的國號、年號及其王家世系問題》。王、張兩先生在北大歷史系為唐史研究生開設“敦煌文書研究”課,并有部分中國史專業三年級學生選修。以下的若干篇論文有注明年級的,都曾受兩位先生的指導。兩位先生都是專家,所寫的三篇,都是力作,同行必須參考的。榮新江君是北大歷史系本科生,與廣達先生師生合作,不但可為佳話,也希望可為佳例(在西洋理工科師生合作之例甚多,文法科偶然有之,值得提倡)。
王永興先生1957年對唐代差科簿的考釋,早已拜讀。特別記得他對市壁師的解釋,因為這個名詞反映商業及官司管理,頗為重要。現在這篇大文長逾百頁,甚多精彩,對色役有更深入的研究。我在清華(1933—1937年)是經濟系,永興先生是歷史系(可能略晚一兩年),當時似未正式會見,但可能有同課之雅,陳寅恪先生的課,必然都聽過。我的學士論文《從租庸調到兩稅法》是陳先生指導的,論文的一章——《中唐以后稅制與南朝稅制之關系》在《清華學報》印布,將來若收入論集,或可用以紀念先師。
張廣達先生今年好像方近五十,春秋正富。驛傳文有中央民族學院陳慶英、端智嘉兩位藏學學者相助,這種各學術機關協力同心的情況,令人欣慰!一八九頁霍古達(Gustav Haloun)教授,漢名應為夏倫,他是劍橋大學教授,我在1951年拜訪他親自寫給我的。他逝世之后,由蒲立本(E.G.Pulleyblank)繼任,蒲回加拿大,又由杜希德(D.C.Twitchett)繼任。杜治唐史(特別是制度史)甚有成就,最近要用幾年功夫研究律令格式之格式。他主編《劍橋中國史》(已出數冊),與歐美及日本學人廣通聲氣。今已改到普林斯頓大學任教。普大中國史尚有牟復禮(F.W.Mote)治元明史,劉子健治宋史,陣容甚強。
下面再大略介紹其他各文:
鄭必俊《敦煌寫本常何墓碑校釋》。常何是一位山東豪杰,曾附瓦崗,又從李密,歸唐之后,叛服又有“變通”。《校釋》指出若干細節可補史之闕文。至于常何在玄武門事變以其領北門宿衛之任,助李世民成功,則如陳寅恪先生所說。
安家瑤《唐永泰元年(765年)—大歷元年(766年)河西巡撫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這個判集很重要,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題為《河西節度使判集》。安君改為河西巡撫使判集,似應提出更強之證據。
馬世長《敦煌縣博物館藏地志殘卷——敦煌第五八號卷子研究》之一、之二、之三。三文所據都是國內敦煌資料,研究深入。
陳英英《敦煌寫本諷諫今上破鮮于叔明令狐峘等請試僧尼及不許交易書考釋》。考出諷諫者是無名和尚,文書當在大歷十四年五月至十二月之間,德宗準奏,李叔明等兼排佛道二教未遂。但《宋高僧傳·無名傳》說,李、令狐二人因奏言料簡僧尼流為南海百姓,不可信。文中五一一頁“放其率地”應即“放其率土”之義。五九八頁有率土歌堯舜之年。五一二頁“灼然”應屬下讀,是副詞。五三三頁“灼然不濟”,用法相同,中古多見。
劉俊文《敦煌吐魯番發現唐寫本律及律疏殘卷研究》。又是一篇分量很重的文章。共論十三個殘卷,對各卷收藏經過,多有討論。文后所列參考書目有中日俄文,考校精勘,文字亦簡潔可喜。五五二頁之“即因市場乘利”此處乘字或代剩字,中日古文書多如此作,但他處有剩字,姑妄言之,不敢必。
鄧小南《為肅州刺史劉臣璧答南蕃書(伯二五五五)校釋》。此是寶應元年(762年)竇昊所撰,題目之上似應加竇昊二字。唐蕃會盟有一長注(11),長三頁余,似可分為附錄,用較大字體,比較醒目。唐與吐蕃的關系,李方桂先生有好幾篇論文,最長的是《唐蕃會盟碑研究》,在《通報》(“T’ong Pao”44,1955)長達幾百頁,非常重要(六○二頁參考)。又有《缽掣逋考》(“中研院”史語所《集刊》二十三本下冊,1952年),《馬重英考》(臺大《文史哲學報》第七期,1956年),更近的一篇,《吐蕃大相祿東贊考》(《“中研院”國際漢學會議論文集》1981),以大相譯blon che(《新唐書》之論茞),為首相,以大論譯blon po chen jro,一般的宰相。此點頗為重要。敦煌史料大相只一人相繼(唐蕃會盟碑吐蕃同時有九個大論)。
薄小瑩、馬小紅《唐開元廿四年岐州郿縣縣尉判集(敦煌文書伯二九七九號)研究——兼論唐代句征制》。對判集本文,研討審慎,改正池田溫教授籍帳研究處可取。注二七防丁(丁防),與注四七妖人劉志誠的討論,都相當重要。句征的解釋明確,引用的材料也很充分,可稱佳作。
蔡治淮《敦煌寫本唐僖宗中和五年三月車駕還京師赦詔校釋》。作者將此詔與《唐大詔令集》卷一二三德宗興元三年赦與類似之大赦德音相比較,甚是。如六五三頁“應車駕經過處,于今年夏秋稅,三分之中,量議咸(校改為減,是)放”,三分之義,不甚明白。看同卷至德二載大赦,可知應是三分放一,或如同載收復京師詔,應陳首錢物,拾分放三分,亦是相差無多。校正大谷錄文,解釋“十軍軍容”(注47),論田令孜護駕者為左神策軍(注49),及僖宗出幸時取道駱谷(注51)都是貢獻。
盧向前《伯希和三七一四號背面傳馬坊文書研究》。文書時代是唐高宗總章二年,看錄文應是原來的官文書,照理應書寫在先,不應在背面(正背下面再討論),當考。研究很細密,對公文的特別用語很注意。如“連□□白”(六六一頁及以下)之連字,六七三頁說是把同類(即有關)的文書粘聯在一起,甚是。郿縣縣尉判集文六三一頁“連順白”未注,亦應依此解釋。六八○頁引馬伯樂《斯坦因第三次中亞探險(檢)中所獲漢文文書》有一段:“元疋(應作是)不病之馬,送使豈得稱俎,只應馬子奔馳,所以得茲死損。下縣追馬子,并勒賠馬。”漏了賠馬下之送辯(原字為巧言上下結構的辯,漢簡要送辯時說“解何”)。我在HJAS18(1955)有馬伯樂此書評論。改正此點。并補說后世之辯狀與服辯文狀。這是中國司法程序上的一個優點。傳馬坊管傳馬傳驢,馬以匹計,驢以頭計。頭匹連用,大抵指驢馬。一良先生文三四頁說頭匹指牲畜,可能稍泛。斛斗、端匹亦作匹段,為谷物布帛之代稱,則是學人都該記憶的。
到此想作一小結:看上面簡略的評介,各位長老及準長老,自不待言。各位研究生與本科生,都是當作出色,各有貢獻。他們諸位大作的水平,與同級的外國第一流大學的研究生大學生比起來,我覺得有過之無不及。這是我最欣慰的事情。這不止是北大中古史研究中心之光,更是我國學術前途光明之象!
以下再就沒詳細討論的各篇,選出些可以增補的話,細大不捐。借用禪宗的話,也許是老婆心切,蛇足或許難免:
左景權先生大文,主張敦煌文書學之敦,應從火作燉。這從絕大多數的文書乃至官印之中即可得證明。轉錄文書的學者如池田溫教授,對燉煌均照原文。別的學者為簡便通行,用敦字亦很好。漢簡都作敦煌。斯一一三四西涼建初十三年籍同。左先生文第六頁說“展此大宗文書,自元魏至趙宋,凡當地人稱述,殆莫不作燉煌,其由來久矣”。幸而有“殆”(差不多)字,不然學人可能提出疑問:巴黎所藏敦煌文書目錄第一卷伯二一一七及伯二二○五大業四年四月十五敦煌郡大黃府旅帥王海奉為亡妣敬造《涅槃》、《法華》、《方廣》各一部云云,敦不從火(有圖版),此兩卷都是涅槃經。另有同年月日旅帥王帥(?)奉為亡妣敬造《涅槃》、《法華》、《方廣》各一部,在倫敦,斯一一三《法華經》,可能是同一位王旅帥所作功德。
景權先生文一二頁論社司轉帖社員姓名左右側旁聽所書知字。按:近世請客不發請貼而用知單周流時,被請者往往寫知字或寫敬陪末座、敬辭等。景權先生說文書中或名旁一點作什,是否以代知字,似尚有問題。似不必譏刺已故之那波利貞。轉帖上之符記,有時頗為復雜。如竺沙雅章《敦煌出土‘社’文書の研究》(京大人文所《東方學報》第三十五期)所引斯五五八八社司轉帖,其社員姓名三行,十七人,絕大多數有知字,且姓名之上及右有ァ形,竺沙解為送物已了之記號。二人無此號,一有知字,一有△,竺沙疑為知之草書,但另有二人無ァ號而有△知字,我想或以△代某(常見)。末行一人全無符記,其下雙行小字有三人“已上差副月直”,或正副月直共五人,包括發帖之楊讓(即楊謙讓,竺沙有討論)。
景權先生論文書用紙,甚精到。一良先生亦有討論。二四頁說牓子可用半張紙,令我想起俗語“秀才人情紙半張”,以前不大懂。又三六頁說宋以后似已無璧回謙稱過分的門狀名刺之風。我猜想是減少了,尚未全無。近見吳大澂給友人的信,末有“敬請臺安,藉璧謙版”八字,謙版抬頭,可見清末還有此種風習。
馬世長君研究敦博第五八號卷子用紙(四一九至四二四頁),得到一個初步結論:“即敦煌文書所用紙張,其高度超過三○厘米的大紙,大約在吐蕃時期出現,至晚唐、五代時則使用得較為普遍。”(四二四頁)此說甚有益。
文書之紙,在正反兩面使用,有一名詞是反故(亦作反古),此辭周一良先生在他的《讀書雜識》(《燕京學報》二十四期,1938年)早有討論。引《南史》七六《隱逸傳(下)》“反故抄寫”,《南史》八十《侯景傳》“何當離此反故紙耶”說“反故者猶言廢紙,今東瀛尚用此語”,甚是。又按,《抱樸子·自敘篇》“常乏紙,每所寫,反覆有字,人尠能讀也”。或可作為旁證。
既有反正,而寫者又未必是一人用兩面,則正背有時難定。若依書寫先后,以先寫者為正,則為劉俊文君論唐律及律疏文五八二所說“律疏乃正面,書寫在先,四分律比丘尼戒本乃背面,本書在后”。以下細論因此之錯誤裁割等問題,此類問題,是左景權先生大文中所謂“變例”(一五頁)。舉一重要之例,如斯六一三號文書,一面是西魏大統十三年計帳,內容十分重要。另一面是《華嚴經》,抄者用反故,把官文書剪斷連貼,次序錯亂,山本達郎教授得池田溫等之助,整理研究,最先在《東洋學報》三十七卷連期發表(1954年),現在池田先生又匯集各家考校,把此卷收入他的大著《中國古代籍帳研究》(1979年),功德無量!劉銘恕《斯坦因劫經錄》著錄此卷,以佛經為正,官文書為背。翟理斯(L.Giles)目錄則說正面是Census(戶籍),背是《華嚴經》。較好。池田《籍帳研究》一六五頁仍作(BLS六一三背)。
景權先生論書寫紙,可參考之處甚多。現除官文書應早于私文書之外,再提一點,即先生所謂“道經背面,屢見佛文,反之則絕無僅有”(一六頁),此點反映兩教之消長,極為重要。道家重視書法,陳寅恪師在《天師道與濱海地域之關系》文中,早有討論。佛教徒亦當仁不讓,如藤枝晃教授《吐蕃支配時期の敦煌》(《東方學報》三十一期)引斯3071V(即背)付經歷斷片有“道士文書并無用處”一行大字,藤枝先生認為書法最佳(達筆),不知與另一面道經書法高下如何,正面反面可能都有用,不必固執,景權先生已經說了。
王永興先生研究色役,說有二十余種(一二七頁),提出文武散官四品以下九品以上分別于吏部兵部當番服役。很重要。所引《舊唐書·職官志》“朝議郎以下”云云一段,更為重要,因為雖然“承使及親驅使,甚為猥賤”,而“兩番以上,則隨番許簡,通時務者,始令參選,一登職事已后,雖官有代滿,即不復番上”。這些小散官的番上是有條件的。是否應計為色役,很難說。鞠清遠有《唐代財政史》一書,抗戰時長沙商務館(1930年)印行,大約流布不廣。此書內容充實,在特種收支章內論色役與資課,值得參考。困難之點,是色役之色只是種類之意,唐人使用色役一詞,好像不甚確定,后人更難分別了。
安家瑤君研究的判集,有幾點小事可提,二三四頁至二三五頁“沙州地稅,耆壽訴稱不濟,軍州諸加稅四升”兩判不同,先誰后駁,頗可注意。二三七頁第一行張卿以下,似應另題為別條。下一條“強索進馬”,與一良先生文中討論之進馬(三一至三三頁)有關,可合觀。諸判中回易、興生、運為等字,意義大略相似,運為亦作云為,遼代有云為戶,即營運戶。二四○頁“奴婢量事發遣,奏傔不可東西”,讀者可參考王永興先生文,不但有一大段論傔(一○七頁至一一一頁),一○八頁引《唐六典》“所補傔奏,皆令自召以充”,奏與傔是一事是兩事,待考。附言:到宋代還有隨身傔人,政府有規定,頗似近代的勤務兵。
論唐以前之防閣、執衣等,永興先生文已有討論。防閣、虞候俱見于斯六一三號文書,永興先生有一特別重要之貢獻,是一五五頁引《魏書》的“親恤”、“祿恤”,《南齊書》的“僮恤”及“舉恤為祿”。恤應是特別照顧之意,亦即是照顧之法(似以諸王為重,故曰親恤)。僮當是指定以供役使之人:“舉恤為祿”,永興先生說“恤”,又是俸祿的一部分(即俸祿混同)。這樣特提“恤”之重要性,似為前人所未注意。
永興先生文一一二頁引《白氏六帖》中之充夫式:“(戶部式)諸正充夫四十日免(調),七十日并免祖,百日已上,課役俱免。”四十日免之下補“調”字,或是筆誤。宮崎市定先生《唐代賦役制度新考》(《東洋史研究》第十四卷第四卷)在此處補“役”字,而且籍此算出充夫(即雜徭)以二日折正役一日,似可從。一良先生引《唐律疏議》“之官限滿”(三三頁),劉俊文君文五九一頁律疏殘卷有“限滿不得”。此詞不全是宮崎先生自造。但亦可說先生淵博,讀書所得,自然熔化,推廣此詞的用法,甚為可貴。
劉俊文君文五五二頁,提出巴黎所藏伯三六○八、三二五二職制,戶婚,廄庫律殘卷中之朱涂改,有如下一行:
諸盜耕種公私田者,若以上籍同貿易
有朱點把小字“若以上籍,同貿易”七字涂掉,小注所謂同貿易,似謂若已上籍(登記),則不以為盜了,頗可注意。又三五三至三五四頁,論原文與涂改稿之異同,特別是有關奴婢部曲之放良又還壓為賤及“各還正之”等處,作者亦自認為是唐代社會不容忽視之重要史料,應請讀者注意。
敦博第五八號卷子非常重要。馬世長君在敦煌工作十年余,三文俱見功力深厚。此卷當得國內外學人特賞。從社會經濟史看,“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廄本錢”最可貴。文中資料顯示唐代南部(嶺南、安南)諸多州縣以銀為公廄本錢,雖有“南州市用銀”之言,不如此詳細。四七五頁注4,引《通典》十“其銀兩別,常以二百兩為估”,又參考吐魯番銀錢、銅錢比價計算,暫以一兩銀折三百文計算。希望不久有新資料補充這方面的知識。至于政府利用商人及金融業者投資,則前后代多有(異族統治用者特多。元魏遼金元清皆有,宋有公使錢公用錢。已有人考)。地志殘卷文二七六頁安西貢有水磑三,很奇怪,水磑應是水磨,作貢物似太重。若是小型的手磑,則運送較易。看來應是特產,或值得科技史家留意。
文書中有數處談到升斗易誤,確是事實。他處則要看上下文。又為斗門是渠水關口,不當誤為升門,今誤者已少。又賀昌群先生有《升斗辨》(《歷史研究》1958年第6期),從篆隸升斗之別講起,直到唐代,甚具參考價值。他主張曹操收田租畝粟四升,當作四斗;晉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租稅米三升,應作三斗。我譯注《晉書·食貨志》時未及采用,現在認為值得考慮。
我現在該結束這篇讀后了。這本“論集”可比一桌席,佳肴滿案,未得一一仔細品嘗,愧對作者。文字潦草,不成章法,愧對讀者。
1982年4月15日
(原載《北京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3年第4期)
楊聯陞先生學術年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