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氏日抄
詞訴約束
照對當職已入州治,合受民詞,今預期開列約束下項。
一、詞訴總說。
訟乃破家滅身之本,骨肉變為寃讎,鄰里化為仇敵,貽禍無窮,雖勝亦負,不祥莫大焉。但世俗惑于一時血氣之忿,苦不自覺耳。撫州禮義之鄉,何有于訟,近亦間負珥筆之謗,識者固羞之,況當饑歉之余,正宜省事之日。譬如病后,將息為上,又豈人戶爭訟之時。惟是當職德薄,不足以任教化之責,恐或者未能忘訟,勉為依例門放,以通民情。
一、詞訴條畫。
不經書鋪不受,狀無保識不受,狀過二百字不受,一狀訴兩事不受,事不干己不受,告
訐不受,經縣未及月不受,年月姓名不的實不受,披紙枷布枷、自毀咆哮、故為張皇不受,非單獨無子孫孤孀、輒以婦女出名不受。應受者隔夜拋箱,當日五更聽狀,并先立廳前西邊點名,聽狀了則過東邊之下。
一、詞訴次笫。
國家四民,士農工商,應有詞訴,今分四項。先點喚士人聽狀,吏人不得單呼士人姓名,須稱某人省元。其為士而已貴,與蔭及子孫有官,用干仆聽狀者,隨附士人之后,干仆卻呼姓名。然須有本宅保明方受。士人狀了,方點換農人。須是村鄉種田務本百姓,方是農人。農者,國家之本,居士人之次者也,余人不許冒此吉善之稱。農人狀了,方點換工匠。應干手作匠人,能為器具,有資民生日用者皆是。工匠狀了,方點換商賈。行者為商,坐者為賈,凡開店鋪及販賣者皆是。四民聽狀之后,除軍人日夕在州。有事隨說,不須聽狀外,次第方及雜人,如伎術師巫、游手末作、(末作謂非造有用之器者)牙儈、舡艄、妓樂、岐路、干人、僮仆等,皆是雜人。此外有僧道,亦吾民為之,然據稱超出世俗,不拜君王,恐于官司無關,官司不欲預設此門。
一、詞訟日分。
自六月為始,每月初三日受在城坊廂狀。(六月初三日私忌,改用初四日。)初八日受臨川縣管下鄉都狀,十三日受崇仁縣郭及鄉都狀,十八日受金溪縣狀,二十三日受宜黃縣狀,二十八日受樂安縣狀。自后月分,周而復始。其有不測緊急事自不拘此限,但常事不許挾緊急為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