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太祖高皇帝實錄卷之一百六十七
洪武十七年閏十月乙未朔,故元國公抹陀等四人自沙州來歸,詔賜衣服、文綺、鈔錠。
增置府軍前衛(wèi)、羽林左衛(wèi)中、左千戶所。
左都御史詹徽言:“四川成都府有吏訴其知府張仁受賄,同知蔡良于公署設(shè)宴,放吏為民。請逮問之。”上曰:“吏胥之于官長,猶子弟之于父兄,下訐其上,有乖名義,不足聽也。”
丁酉,給在京諸司二品至四品官員牙仗、傘蓋有差。
戊戌初昏,太陰犯畢宿。
己亥,旌表寧波府慈溪縣民沉名善妻孫氏、弟名禮妻宋氏:雙節(jié)之門。
賜欽天監(jiān)靈臺郎及天文生冬衣。
以人材成德新為廣西布政使司右參政,馬翀為右參議。
庚子,命吏部擇儒士老成者五十人為各道試監(jiān)察御史。
辛丑曲靖亦佐縣土酋安伯降。初,安伯作亂,命西平侯沐英發(fā)兵討之,兵至其境,安伯懼,出降。至是,英奏請罷兵,以撫輯其民,上從之。
壬寅,修筑江都縣深巷壩,浚河道五百六十七丈。
癸卯夜,歲星犯井宿。
乙巳,浙江定海千戶所總旗王信等九人擒殺倭賊,并獲其器仗。事聞,上命擒殺賊者升職,獲器仗者賞之。
上諭禮部臣曰:“近聞在外方面官多侵郡縣之職,甚乖治體,其申諭之:自今民間庶事皆自州縣始,縣有不公則州理之,州有不公則府理之,府有不公則布政司理之,布政司所任非人,從按察司紏之,如仍前亂政,以擾吾民者,罪之無赦。”
丁未,上諭都督府臣曰:“瀕海兵衛(wèi)本以防御倭夷,今臺州倭人登岸,殺其巡檢,守御官兵所職何事?”命逮其指揮陳亮、趙全至京師,罪之。
戊申,致仕布政使何真復招集廣東舊所部兵三千四百二十三人送京師,間多道亡者,請追捕之。上曰:“彼為民久矣,今復擾之,宜其然也,亡者勿問。”
永城侯薛顯母卒,工部請以棺給之。上曰:“公侯夫人皆賜以棺,亦朝庭優(yōu)待之禮。然賜予,朝廷之恩,豈可請邪?自今非奉特旨者,不許奏請。”
癸丑,遣官以鈔四十四萬八千五百四十錠往四川、貴州二都司賜征南軍士。
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議平允,又送大理寺審覆,然后決之。其直隸諸府州刑獄,自今亦準此令,庶幾民無冤抑。”因謂刑官曰:“刑者,人君用之以防民。君之于民如天之于物,天之道春生秋歛,而論天之德則曰生,君之道仁育義制,而論君之德則曰仁。夫王良善御,豈在于策?周公善治,豈在于刑?所謂刑者,輔治之具,是以用之不可不詳,故每令三審五覆,無非求其生而已。”
云南布政使司言:“所屬大小土官有世襲者,有選用者,如景東府知府俄陶、阿迷州知州和寧則世襲者,云南府羅次縣主簿趙和、姚安府普昌巡檢李智則選用者。世襲者世居本土,素有儲蓄,不資俸祿,養(yǎng)廉可也;選用者多因流寓本土,為眾所服,故一時用之,非給俸祿,無以養(yǎng)廉。況律:官吏受財,有祿、無祿,分為二等,今土官犯罪,律條無所據(jù)依,乞加定議。”上命六部官會議:“凡土官選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罪,世襲者所司不許擅問,先以干證之人推得其實,定議奏聞,杖以下則紀錄在職,徒流則徙之北平。著為令。”
甲寅,上謂吏部臣曰:“設(shè)官分職,以為民也。曩者,諸司任用非人,常遣官屬吏卒下鄉(xiāng),逮捕追督,迎送供給,甚為民患,已嘗下令禁止。近河南府仍遣永寧縣官下鄉(xiāng)拘捕逋卒,民甚苦之,此豈良有司所為?宜即逮治,仍申明禁令,使天下知之。”
乙卯,四川布政使司請募商人于黎州納粟中鹽,從之。
丙辰,旌表衡州府來陽縣民陳合大妻李氏、延安府甘泉縣民許舒妻曹氏、鄜州民賀谷榮妻唐氏、臨洮府狄道縣民王紹春妻魏氏貞節(jié)。
增置鎮(zhèn)江衛(wèi)中、左千戶所。
欽天監(jiān)刻漏博士元統(tǒng)言:“歷日之法,其來尚矣。蓋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制,隨時修改,以合天道。皇上承運以來,歷雖以‘大統(tǒng)’為名而積分,猶‘授時’之數(shù),況授時歷法以至元辛巳為歷,元至今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以歷法推之,得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經(jīng)云,大約七十年而差一度,每歲差一分五十杪,辛巳至今年遠數(shù)盈,漸差天度,擬合修改。臣今以洪武甲子歲前冬至為大統(tǒng)歷元推演,得《授時歷》辛巳閏準分二十萬二千五十分,洪武甲子閏準分一十八萬二千七十分一十八杪,《授時歷》辛巳氣準分五十五萬六百分,洪武甲子氣準分五十五萬三百七十五分,《授時歷》辛巳轉(zhuǎn)準分一十三萬二百五分,洪武甲子轉(zhuǎn)準分二十萬九千六百九十分,《授時歷》辛巳交準分二十六萬三百八十八分,洪武甲子交準分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分八杪。蓋七政之源有遲疾,逆順伏見,不齊其理,深奧實難推演。臣聞磨勘司令王道亨有師郭伯玉者,西安府郿人也,精明九數(shù)之理,深通歷數(shù)之源,若得此人推演大統(tǒng)歷法,庶幾可成一代之制。蓋天道無端,惟數(shù)可以推其機;天道至妙,因數(shù)可以明其理。是理因數(shù)顯,數(shù)從理出,故理、數(shù)可相倚而不可相違也。臣等職在觀占推步,以驗民時,誠不敢以膚淺之學自用,愿得慱聞洽見之人任之,庶可以少副皇上敬天之心也。”書奏,上是其言。
夜,填星犯井宿。
戊午,上諭兵部臣曰:“聞太行山尚有余寇潛伏不時,出劫行旅,宜遣人往諭其地居民,有勇略能擒捕賊者復其家三年,仍厚賞之。”
庚申,象州土吏覃仁用言其父景安,故元時嘗任本州巡檢,有兵獞二百人,今皆為民,請收集為軍。上不許,因諭之曰:“兵獞既為民矣,國家之兵,豈少此二百人?朕嘗下令,凡故元時士卒隸民籍者,不許相告,豈可以爾之一言而格朝廷之令乎?”
辛酉,置遼東都指揮使司儒學,設(shè)教授一員、訓導四員,金、復、海、蓋四州儒學學正各一員,訓導各四員,教武官子弟,復命皆立孔子廟,給祭器、樂器以供祀事。
壬戌,蘇州府言:“昆山縣民八十余戶有田六頃九十余畝為水所沒。”詔除其租,仍給鈔賑之。
癸亥,禮部尚書趙瑁言:“自設(shè)置僧、道二司,未及三年,天下僧道已二萬九百五十四人,今來者益多,其實假此以避有司差役,請三年一次出給度牒,且嚴加考試,庶革其弊。”從之。
賜國子監(jiān)師生及京民冬至節(jié)錢。
是月,《大明清類天文分野書》成。其書以十二分野星次分配天下郡縣,于郡縣之下又詳載古今建置、沿革之由,通為二十四卷。詔頒賜秦、晉、今上、周、楚、齊六王。
召魏國公徐達還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