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下院發鈔銀行委員會對證人的大部分詢問,都是要證人發表對一些術語的看法,用這些術語可指明各種交換手段并對它們加以分類。這些證人被分別要求說明他們是在什么意義上使用“貨幣、通貨和流通”等術語的,井被要求說明他們是否把英格蘭銀行的存款和匯票包括在這些術語的含義內。
這么重視確定這些術語的定義,似乎是由一種在發鈔銀行委員會的成員中占有明顯優勢的觀點引起的, [1] 這種觀點認為,在各種信用券當中,只要確定了應把哪些視為能給予人們購買力 的貨幣或通貨,也就得到了一種標準,可以用來衡量或檢驗一些重要因素的影響,不僅貿易和信用的狀況受這些因素的影響,而且一般物價水平也受這些因素的影響;并認為,商品的價格,雖然在每一特定情況下會受供求的各種因素的影響,但也或多或少受到貨幣或通貨數量變化的直接影響。討論通貨問題的絕大多數出版物都明確假定或隱含地假定,貨幣(不管給其下什么樣的定義)的數量會直接作用于物價。 [2]
不僅是通貨學說的公開擁護者,而且大多數對通貨問題感興趣的公眾,都顯然認為,就對市場的影響而言,銀行券數量的增減類似于政府法定紙幣數量的改變;換句話說,他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物價受到流通銀行券數量變化的直接影響,他們不加區別地把銀行券一律稱為紙幣。
這種錯誤觀念是由于忽視發行方式和發行目的的差異而造成的。我尚未見到各委員會的調查或有關通貨問題的大量出版物討論過這一點。實際上它們似乎都假定不存在這種差異,因此,任何試圖對此進行解釋的嘗試都被看成是多余的。例如,波特先生在其《論國家的進步》這部具有很高價值的著作中有關通貨的一章里,認為發行數量會對物價產生很大影響,并僅僅滿足于指出:“沒有必要 詳細解釋 通貨的過度發行會以何種方式 引起一般商品價格的上漲。” [3] 所以,無論對這一點作多么簡單的說明都是必要的。我不能不認為,如果他停下來仔細考慮一下這個問題,他就可能修改他在那里所表達的通貨數量對物價產生影響的觀點,并可能使他對這種觀點的正確性產生懷疑(他為了說明這種觀點,還列了一個表)。
只需稍微思考一下就會看出我在這里所提到的這種差別的重要性。
政府發行不能自由兌換而強制流通的紙幣,通常是用于支付:
1.君主亦即統治者的個人消費。
2.公共工程和公共建筑物。
3.文職人員的薪金。
4.陸軍和海軍費用。
很顯然,政府所發行并如此支付出的紙幣,不會回到發行人那里,將成為一種新的需求來源,被迫進入各條流通渠道。因此,每一次新發行超過一定水平之后(以前的發行已使物價和工資上漲至這一水平,并使兌換率下降至這一水平),立即就會使商品價格和工資進一步上漲并使兌換率進一步下跌;貶值幅度與強制增加的發行數量相等。 [4]
由此可見,強制發行的紙幣和我國的銀行券之間的區別,不僅在于它們的可兌換性對其數量所作的限制,而且還在于發行的方式。后者僅僅發行給那些有權得到黃金而寧愿持有銀行券的人;所需要的數量是多些還是少些,取決于如何使用銀行券。因此,銀行券的數量是需求的結果,而不是需求的原因。另一方面,政府強制發行的紙幣在增加發行的期間,卻會作為一種初始的原因而直接對物價和收入產生影響,構成對貨幣新的需求源泉,而其相對于黃金而言的價值則在降低,但其名義價值卻保持不變。
在通貨可以自由兌換的情況下,若給定實際的和臨時的商品供給,則需求的大小將不是取決于流通貨幣總量,而是取決于構成各階層收入的貨幣數量,這些收入名之曰租金、利潤、薪金和工資,其價值用黃金表示,用于本期支出。
亞當·斯密博士在我引用過的那段話(第34頁)中說:“在不同的商人之間流通的商品價值,絕不會超過在商人和消費者之間流通的商品的價值;商人所購買的任何東西最終都要賣給消費者。”因而,毫無疑問,商品進入消費狀態時的價格(其結果是生產中消耗的資本得到償付),就比其它任何價格更適宜看作是一般價格。
生產成本將決定供給是否和在什么程度上繼續下去,但在給定的供給狀態下,有效需求的大小將由消費者能夠和愿意支付的價格來衡量。消費者的購買力取決于他們的收入;而衡量購買力大小的尺度,正像我剛才說的,是指定用來購買即期消費物品的那部分收入。
公眾用于即期支出的各種收入中,最大的部分是由工資構成的。從每周掙5鎊或5鎊以上的熟練工匠,到每周掙20先令到7先令不等(這種收入包括其家人掙得的工資)的零工和普通工人,情況都是如此。因此,假設生產成本沒有任何變化,目前的和臨時的供給也沒有任何變化,則各種收入的增加(其中工資占最大部分),將使一般價格上漲;而工資的下降,將使物價下跌。
如果一種或更多的消費物品的價格由于需求減少而下跌,而且低于生產成本的價格持續一段時間,則供應將減少,直到供應的縮小使價格上升,能再次補償成本為止。或者,如果某種物品的生產成本由于某些永久性的原因而上升,而消費者的收入受到限制,如果這種物品不是生活必需品,并且如果供給減少而使價格上漲的話,則需求將永久性地減少,這種物品的生產量和消費量也將減少。但是,給定生產成本,并排除季節變化的影響,和其它影響供給的意外情況,那么,正如我說過的,在一定的價格之下,消費數量(這是檢驗有效需求的標準),將取決于不同社會階層用于購買即期消費物品的那部分收入。
通貨理論雖然把匯票和銀行券區別了開來,但卻忽視了信貸、資本和通貨的不同特征,也沒有把批發交易和零售交易區別開來,它因此而得出了一些錯誤的實際結論。為說明這一點,讓我從諾曼先生致查爾斯·伍德先生的信(第43頁)中援引下面一段話,根據諾曼先生的觀點,這句話是要表明匯票對價格的常見影響:
“A購買B的棉花,按先前價格的10%預付一筆款項,為此開具承兌匯票,規定三個月之后付款。在這個時期結束時,或在一次或多次延期后,這張匯票必須用現有通貨支付。如果沒有足夠的貨幣維持上述價格,價格必然下跌,B將因這筆交易遭受損失。但如果價格普遍上升,則將刺激棉花的進口阻止棉花的出口,或阻止棉織品的出口,最后的結果可能是使棉花的價格低于最初的價格,下降幅度同最初的上升相等或大于最初的上升。可以說,這種設想的情況很好地說明了匯票對價格的常見影響 。”
這里,匯票被假設對價格產生影響,即,假定匯票是價格的原因;而事實正好相反 。匯票非但不是價格的原因,反而是價格的結果。對利潤的預期提供了動機,購買者的信用構成了購買力 ,而匯票僅僅是對債務的書面證明,承諾在約定的時間付款。如果按上漲價格購買棉花的A,沒有過低估計供給,或過高估計消費,則制造商就必須支付這種價格,用他的承兌匯票或支票使A能夠清償自己的到期匯票,A由此而獲得利潤,或根據我們的假設,不賠也不賺。但如果A相對于消費而言錯誤估計了當前的和臨時的供給,則價格將下跌,他將因這筆交易而遭受損失;如果他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借入的資本進行交易而損失又很嚴重的話,他將宣告破產。
根據交易的正常過程,在上述兩種假設的情況下,顯然只能得出上面所說的結論。但是,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根據諾曼先生的觀點,價格下跌的原因,不是由于買主對事實作了錯誤的判斷,也不是由于相對于消費而言,他錯誤估計了供給,而是由于沒有足夠的貨幣來維持預定的價格。
諾曼先生沒有試圖說明,在假設的那種情況下,維持棉花價格上升所需的貨幣數量必然取決于硬幣和銀行券的總量,但他卻把這種總量看作是國家現存的通貨,認為棉花的買主必須從這種總量中抽取通貨來償付匯票。他似乎并不清楚,能夠用于購買棉花和棉織品(即能夠用于購買種植者手中的原棉和消費者手中的棉織品)的貨幣數額,取決于國內外消費者能夠而且愿意用來滿足其對棉布和棉織品需要的那部分貨幣收入。從種植者手中原棉的買賣到棉織品進入消費者手中,全部買賣活動所使用的貨幣總額,必然會達到那一數額,但不管中間交易使用多少匯票,絕不會超過那一數額,只有當雇主在分配和制造的各中間過程中錯誤計算了資本和勞動時,才會超過那一數額。
因此,維持某種物品高價格(這種高價格是實際供給不足或擔心供給不足造成的)的主要障礙,不在于國內現存貨幣的數量,而在于消費者手中或口袋里用于購買這種物品的貨幣數量。 價格最終下跌,并非像上面那段話所假設的那樣,是國內維持高價格的通貨數量不足引起的,而是由于消費者不能或不愿支付上漲的價格,由于供給恢復了平常的水平,或供給增加了,不管是實際有所增加,還是預期有所增加。
但緊接著諾曼先生又說了下面一段話,這段話表明,他認為匯票對于物價的影響不是開立匯票造成的,而是通過背書轉手造成的:“大部分匯票的開立和兌付,對通貨不產生任何影響 。例如,設A向B出售咖啡,B 3個月之后付款,按合理的現行價格為此開立一張匯票,A持有這張匯票直至到期日;很顯然,這與A提供相同期限的信貸,其結果是一樣的。但當他通過背書用這張支票向C付款時,便節省了貨幣,而且通過不斷背書轉手,可進一步節省貨幣。因此,即便是通過開立匯票以上漲的價格賒購,有時也不創造任何新的貨幣 ,不一定節省貨幣。”
上面第一種假設情況下棉花價格的上漲 和第二種假設情況下出售咖啡的公平價格 ,從諾曼先生兩段話的表面看,似乎應是這兩種情況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但末尾的兩句話卻使人消除了這種看法,而得出了這樣的結論:所支付的價格與下述問題毫不相干,即匯票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執行貨幣的職能從而影響物價 。
這兩種情況僅僅證明了我在前面竭力要表明的那一點,即商人之間的買賣活動,大多可以通過信用進行,匯票只是信用的書面證據;連續不斷的背書增加了匯票上最初所簽姓名的信用,并相應地轉讓了資本。我引述諾曼先生的這兩段有關通貨和物價關系的話,僅僅是為了指出他的學說犯了這樣一個嚴重的錯誤,即認為匯票會對物價產生影響,而不是把匯票視為物價的結果。
通貨理論認為紙幣發行數量即銀行券的數量會對物價產生影響,這在更大的程度上(因為通貨理論更重視這一點)犯了與上面相同的錯誤,也等于是用原因來代替結果 。正是這一錯誤,使人們在試圖把通貨理論應用于實際商業活動過程的一切努力中,顛倒了推理的方法并歪曲了對事實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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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休謨先生向我和其他證人提出的那些問題來看,可以作出這樣的推論;休謨先生認為,銀行券和存款給予人們購買力 ,囚而是作為物價變化的原因而起作用的。這可能是他當時 的看法。但不久以前,他似乎持有一種截然不同的觀點。1836年 5月 12日,在就 W.克萊先生提議建立聯合股份銀行委員會的動議進行辯論時,休謨先生說:“關于紙幣發行的數量,我認為我可以證明,只要紙幣在聯合王國的任何一個地方能夠見票即兌換成黃金,就不可能發行太多的紙幣。實際上我認為,關于通貨對價格的作用存在著很大的錯覺。我的觀點是,貨幣的數量依賴于物價的上漲;而物價的上漲并不依賴于貨幣的數量。我認為,在這點上,普遍流行的學說是極端錯誤的。我知道,通貨學者都不同意我的觀點;但我從未得到公平的機會讓我證明我的見解是正確的。”
[2] 參見附錄(A)。
[3] 《論國家的進步》,第2卷,第225頁。
[4] 不兌現紙幣價值的變化不一定會使紙幣喪失信用,不可自由兌換也下一定會導致貶值。英格蘭銀行券以及我國的私人銀行券,在限制自由兌換之后兩年中,仍具有相同的價值,好像它們一直都是可自由兌換的,而且一直未喪失信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美國紙幣的信用發生了很大的波動,法國革命時期發行的紙幣的信用也曾發生過很大波動,原因是人們對償還機會的看法發生了波動。當償還的所有指望都不復存在時,這兩種紙幣就由于發行過度而最終變得分文不值了。但俄國政府的紙幣,雖然在其貶值的過程中,由于連續不斷地增加發行,毫無償還的可能性,可卻一直未喪失信用。兌換率的變化,一部分是由單純的紙幣過度發行造成的,另一部分則是由貿易狀況的變化引起的。增發紙幣造成的影響,完全同硬幣的狀況不斷惡化造成的影響相類似。俄國政府紙幣貶值達到了 75%,到達這點以后,貶值便停止了。俄國政府要求按 4個紙盧布兌換 1個銀盧布的比例支付關稅和其他稅收,實際上便以這一比例確立了兌換率下調的水平,恰似我國的兌換率被降到以 5先令兌換 1個金幣那樣。這一貶值比例持續了若干年,隨后紙幣的價值又上升到 3盧布 60分兌換 1個銀盧布。到 1838年,銀通貨的價值又按貶值前的水平被重新確定下來,并對以前專門規定要用銀行券償付的合同作出了安排,把這種合同與用銀幣償付的合同區別了開來。